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公示通告

2024

04/12

13:34

来源:
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4-12 13:34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各排水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巴楚县城镇排水行为,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水平,落实城市排水许可证监管发放制度,加快巴楚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工作,请广大排水用户积极办理排水许可手续。自2024年2月起,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将针对城区所有排水用户的排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如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偷排现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实施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市政管网。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为做好巴楚县内排水许可工作,规范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办理对象

1.在巴楚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团体、加工制造、建筑开发、物业管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洗浴洗车、餐饮住宿、养殖屠宰等一切向市政管网排水的行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排水户),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2.新增排水户排水作业前应取得《排水许可证》。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1.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排水户,自告知书下发之日起开始申请办理,限期2024年3月28日之前办理完毕。

2.准备申办营业执照的排水户,同时需办理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正常营业。

办理地点:巴楚县行政服务大厅(城乡水务集团公司服务窗口)

四、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说明等材料。
    3.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5.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证书收费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收费。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6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搜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友情服务提示
    各单位、各排水户接到通知后请尽快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逾期未办理者,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主管网排入污水,同时将切断所用水源。望各排水户高度重视,尽快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合法运营的同时,合法排放污水。    

监督管理部门: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监督电话:15199859160 13579060688

特此通知!      

信息公开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公开经办人:赵爱然

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412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阿依帕热

【打印本文】【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