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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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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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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群众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来源:巴楚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4-08-23 19:24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少数人为了个人利益,铤而走险,利用各类机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这些“非法营运”车辆俗称“黑车”,普遍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一、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少“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常常边驾驶边拉客,还要随时躲避执法人员检查,同时驾驶的车辆大多都是未经过合格检验的二手车甚至是报废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背景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的“非法营运”车辆形成聚集点,甚至有拉帮结派的倾向,常为了经济利益发生矛盾纠纷,极易造成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进而危害乘客人身安全。

三、难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买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若“非法营运”车辆车主没有赔偿能力,乘客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变得十分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始终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我们郑重向大家倡议

一、为保障您和家人生命财产安全,出行时一定要选择乘坐合法营运车辆,坚决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二、主动参与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宣传活动,向身边人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积极劝导身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停止“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合法就业。

三、大力提倡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及各界社会机构群体积极监督举报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及交通运输载客违法车辆。一经查实,将给予从严从重处罚并公示曝光

举报方式1.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举报电话123282.举报电话0998-6212355举报地点:巴楚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劳动大厦5楼),受理时段为工作日每天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四、举报人应说明举报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提供有效合法的相关证据(如视频、照片、录音、支付凭证、上下车地点……)。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谎报陷害他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道路客运行为,凡顶风作案、继续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倡导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从自我做起,自觉抵制乘坐各类“非法营运”车辆。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为共同推动我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一起群威群胆、和衷共济。

巴楚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23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王文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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