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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1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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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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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巴楚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4-12-16 18:44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我县生态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森林草原面积的不断扩大,森林草原资源总量持续增加,林下可燃物持续积累,各国有林区、生态林基地、湿地公园将有大量枯干杂草和枯枝,易燃性极强,林草干燥、含水量降低,客观上增加了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质条件,极易引发火灾。为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巴楚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湿地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区域,省道、县乡道路两侧林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三)严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严禁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严禁农林结合部位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局)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三)进入禁火区域内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防火禁火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草原或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或距森林草原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九)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微信公众号、巴楚零距离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处罚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楚县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998-6285801

巴楚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8-6131339

巴楚县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8-5866229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王文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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