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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6日 点击数:

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实施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实施全县住房建设规划。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战略、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实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指导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 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 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与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试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人员及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业务培训和训练、专项防空袭演习、宣传教育;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及战时、突发事件时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县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十四)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信访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党建、稳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政务公开、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局属单位、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工作。

(二)建筑市场监管办公室(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任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拟订全县村庄、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开展特色乡镇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等企业资质管理;落实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落实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地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建立电子信息库;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城市建设办公室。实施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等工作;指导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园林城市申报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数字化城市、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协调开展城市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监督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建监察等职责;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与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试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及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 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6名。

第六条 巴楚县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县住建局。

第七条 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构名称: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翔

工作电话:0998-6228798

办公时间:夏季 10:00-14:00   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 10:00-14:00   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巴楚县世纪大道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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