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喀什地委、喀什地区行署批准的《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巴党办〔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楚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全县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兵地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负责落实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全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全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组织重大技术公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组织发展。
(八)组织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县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组织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国家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承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人民政府天山奖申报推荐工作;承担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落实自治区科技管理平台建设有关工作,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加强对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组织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智力工作。
第四条 县科技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构名称:巴楚县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巴楚县劳动大厦八楼
办公时间:夏季 10:00-14:00 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 10:00-14:00 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陈局长
联系方式:1500998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