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喀什地委、喀什地区行署批准的《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巴党办〔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楚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地方性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范围内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督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能源开发、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河道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县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域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度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县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护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拟订水利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水利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水利行业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提出水利前期费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组织编制地区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重要河流干堤、病险水库、水库的除险加固;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办本县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初步审查工作,负责编审上报和执行本县水利基本建设和各类水利专项建设计划,负责本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水政水资源运行管理办公室(河湖管理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按规划指导城市水务有关工作;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乡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组织水资源费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河流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县推进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流湖泊的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构名称:巴楚县水利局
负 责 人:魏广春
工作电话:0998-6226793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