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喀什地委、喀什地区行署批准的《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巴党办〔2019〕25号),制定本规定。巴楚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巴楚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财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全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县与各乡镇、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建议,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建议。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全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全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全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拟定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六)参与拟定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县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会同全县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及地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全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制定全县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定;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做好全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研究分析金融运行情况;牵头组织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等;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十四)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全县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十五)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县财政局设党政办公室、预算股、绩效评价股、政府债务管理股、国库股、预算单位管理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
县财政局行政编制15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四、附则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巴楚县财政局
负 责 人:高 翔
工作电话:0998-6210073
办公时间:冬季 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巴楚县迎宾北路财政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