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喀什地委、喀什地区行署批准的《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巴党办〔2019〕25号)文件精神。巴楚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疗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执行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执行地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执行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执行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医疗保障局设,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基金财务科、医保监管科、行政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
县医疗保障局核定编制20名,行政编制3名,医保中心事业编制17名,实有人员17名。
四、附则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频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巴楚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巴楚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姓名:张 香
工作电话:0998-5722565/0998-6630957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巴楚县劳动大厦一楼社保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