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喀什地委、行署批准的《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12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巴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巴党办〔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巴楚县民政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三)承担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建责任。
(四)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变更、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核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指导福利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九)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
(十一)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巴楚县民政局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指导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工作。
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地区财政和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承担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二)社会事务办: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困境儿童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墓地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实施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负责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工作;负责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社会救助办: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督查各乡镇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负责拟订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区划地名办:指导行政区域的调整,负责指导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行政界限纠纷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立、撤销、更名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行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社会救助办、区划地名办行政办公室。
二、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核定编制21名,行政编制10名,参公3名、事业编制28名,现目前实有人员37名,行政4名(领导),事业人员8名。
三、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名称:巴楚县民政局
负责人姓名:陈志忠
工作电话:0998-6138352
办公时间:冬季10:00—14:00 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10:00—14:00 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巴楚县劳动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