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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0104040/2022-004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5-13
主题词 机动车 停放 收费 文件编号 巴发改规〔2022〕2号
名 称 关于规范巴楚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规范巴楚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3日 点击数: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巴楚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依据成本监审结果以及参照周边县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综合考量我县现行消费情况及居民承受能力,制定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30分钟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辆;停放时间超出1小时的,即从第二小时起实行1元/小时·辆。针对车流量少、停车位闲置较多的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下浮,提高停车位的使用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包月服务。(具体实施方案由住建局根据车流量和城市规划情况制定)。

2.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制度:即白天(北京时间9点24点整)最高不超过10元;晚间(北京时间24点整次日9点)最高不超过5元。

3.其他其他设施完备的停车场参照此标准执行,收费前需至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并利用非公共区域内资源(地面道路、地下工程、地上建筑)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应遵循科学合理反映服务成本、资源供需差距,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社会投资者。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根据当地区域内的供需情况、停车场建设规模、提供服务项目,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收费标准执行所在区域内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3.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为:

1)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有关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车场(含泊位);

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4.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5.由社会资本占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三、执行期限

该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地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由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联稿件:

《关于规范巴楚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编辑:王文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