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并在县级审批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汇总后,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建立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于每年10月30日前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原则上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计划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是否符合规划;
2. 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
3. 项目拟建设地点及用地情况;
4. 项目成本分析,包括建设成本、融资成本、运行养护成本;
5.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含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收益分析;
6. 项目绩效目标分析;
7. 结论和建议。
(二)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预审,对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初步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原则上每年11月30日前由县发改委根据政府常务会议预审结果,会同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县财经委员会议审议。审议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项目库需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政府常务会和财经委员会议批准后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对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环节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要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设计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当事前向县发改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巴楚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在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县发改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组织专家开展审查、评审等工作,相关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概算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概。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自治区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原设计方案及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按照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超过原批复10%的,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县财经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原审批部门可委托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由项目单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
(二)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要求建成并通过验收;
(三)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四)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经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五)竣工文件及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
(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
(四)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等报告);
(五)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报送资料结合项目现场情况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通过验收的,由组织验收的部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入账,前期按预估价转固定资产的须及时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金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原则,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
(六)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县委同意,就进行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九)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
(十)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建设活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进行联合惩戒。项目单位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或者管理不当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高估冒算等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已批准建设工期实施的,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者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并对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项目单位是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概资金。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