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等文件“要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课后服务)经费筹措到位”的要求,及《自治区中小学校试点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教厅〔2019〕82号)和喀什地区教育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喀教发〔2020〕19号)及巴楚县教育局联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关于印发〈巴楚县中小学课后托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天开展2小时,按200元/生/学期收取费用;初中每天开展1小时,按100元/生/学期收取费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第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50%的课后服务费用,小学按100元/生/学期收取,初中按50元/生/学期收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或因突发情况导致的家庭困难。
第三条 对于非寄宿因特殊原因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孤儿院等福利机构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的,不收取课后服务费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修改完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县教育局基教股、核算中心和驻局纪监组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学期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不计入学校收入,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课后服务经费用于发放参与服务教师的劳务报酬、购买社会服务和购买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办公用品、耗材等。各学校制定《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发放办法》,明确发放标准,细化课后服务总课时量和开展活动内容。
第七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教学年度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服务周期结束后不得有结余费用。
第八条 课后服务费劳务费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局的指导标准研究确定,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和县纪委监委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经费管理职责
县教育局作为课后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县财政局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形式予以监管与指导,不断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县发改委审核各学校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的收费统计和收费公示手续,确保学校收费合法,接受社会监督;县税务局对学校课后服务发生的应税服务进行培训、指导,确保学校按时、按规缴纳各项税费。各中小学校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品牌,确保托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不断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把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办成人民满意的民生工程。
1.教育局职责
(1)统筹管理课后服务工作,积极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2)积极制定课后托管经费管理办法,指导各学校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经费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实行。
(3)协调银行与各学校签订代收费协议,每校一码,学生家长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将费用直接存入教育局往来账户,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形式收取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
(4)分管会计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进行专账管理,严格审核每一项支出,严禁套取、截留、挪用或挤占课后服务经费,严禁将课后服务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5)纪检室对各学校收费情况、支出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现象责令整改,对违纪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责
(1)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按照教育局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管理、公示公开管理、税务管理、发放管理(包括流程、标准、量化等)等内容。
(2)各学校结合实际,对课后服务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细化各项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课后服务经费规范支出,原则上服务周期结束后不得有结余费用。
第十条 公示公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48号)规定,中小学校开展的托管服务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由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和收费公示手续,未经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公示的中小学校不得收取托管服务费。各学校将教育局下发的《巴楚县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托管服务收费情况张贴至学校大门口进行公示,确保每一位参加课后服务的家长知晓。此外,学校将收费统计、收费公示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依法纳税
县教育局协调县税务局对各学校进行课后服务收费应税服务进行培训,指导各学校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领取金税盘、税种核定等工作;各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发票和开具发票;各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报期内按时申报各项税费并缴纳税费款,并且对于发放给参与服务教师的劳务报酬按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二条 退还费用
1.学生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照实际上课天数核算,退还剩余费用。
2.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因请假等原因未参与课后服务,需要退费的,在学期末按照实际上课天数核算,退还未参与课后服务的费用。
本办法由巴楚县教育局、巴楚县财政局、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巴楚县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