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0104040/2024-00431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年5月16日 文号 巴财规〔2024〕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巴楚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巴楚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巴楚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1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巴楚县实际,修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地区及县本级通过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扶措施。对符合条件或具备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岗位设置不能与人社部门的公益性岗位重叠)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中央衔接资金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自治区衔接资金可对疆内跨地州、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县级衔接资金可县外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卫星工厂、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稳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继续给予奖补,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给予支持。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年度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5%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衔接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发展、兼顾支持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吸纳就业的粮棉果畜产业集群建设,以及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欠发达国有牧场、林场发展国有经济,主要围绕产品产业标准化生产、初加工、精深加工、仓储、冷链物流、品牌打造、产销对接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档升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支持自治区和地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乡村(欠发达国有林牧场)道路、桥梁、排水、电力、污水垃圾清运治理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抵御防范自然灾害项目建设。以及农户庭院整治、三区分离、改厨改厕、住房加固节能改造等。

3.确保衔接资金完成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专项任务。

)符合中央、自治区、地区政策要求和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1.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和垫资

6.弥补企业亏损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将衔接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能用于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注资企业;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有关计划执行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预算安排

第六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牧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行业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平衡分配。

第七条 强化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八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县级和乡镇村三级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县级衔接资金与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互补,用于必要的亮化、绿化以及与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并且不得用于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负面清单范围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全过程监管,便于顺利开展年终衔接资金分主管部门、分任务、分指标绩效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及时书面告知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畜牧兽医局、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遴选合适的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衔接资金在每年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及时书面告知县乡村振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战部、自然资源局、畜牧兽医局,由各资金任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会同县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遴选合适的项目,提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委统战部、县自然资源局、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各自分任务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同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各自分任务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上级转移支付的衔接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为推进衔接资金序时支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合同格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项目款结算办法,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从衔接资金中扣留质保金。项目资金支付后,如若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考评范围,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定期清理盘活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 细则2024年5月1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委统战部、县自然资源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如上级行业部门调整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巴楚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巴财发〔2022〕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稿件:

关于《巴楚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