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巴楚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毗邻县(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成本监审情况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经成本审核,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运营成本为75.22元/吨,结合2023年底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核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77元/吨(取整)。
二、收费方案
(一)收费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餐饮店铺、非餐饮工商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建筑装修垃圾、临时移动摊位等,其他未涵盖的居住区(单位),参照相似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
按照补偿成本、保障民生、合理盈利的原则,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执收率及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县垃圾处理实际运行情况,制定随水费征收、按户征收、按量征收、按面积征收等多样化收费模式如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一种方式执收)。
1.居民住宅
(1)随水征收。适用于安装智能计费水表的居民住宅,按0.62元/立方米收费。
(2)按户征收。适用于未安装智能计费水表的居民住宅,按10元/月/户收费。
2.餐饮业
(1)随水征收。按1.86元/立方米收费。
(2)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大中型餐饮店,按230元/吨收费。
(3)按面积征收。无自用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小型餐店,按1元/平方米/月收费。
3.非餐饮工商业
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零售批发、美容美发、修理加工、广告喷绘、销售服务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的商户,为合理负担、引导商户减少垃圾产出,经综合考虑,制定2种收费模式。
(1)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115元/吨收费。
(2)按面积征收。无自用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0.5元/平方米/月收费。
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宾馆、大型超市、商场(城)、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面积较大的商户,因经营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经综合考虑,制定2种收费模式。
(1)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115元/吨收费。
(2)按面积征收。无自用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0.5元/平方米/月收费。
①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按经营场所的四分之一面积征收。
②经营面积1001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含),按经营场所的五分之一面积征收。
③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按经营场所的六分之一面积征收。
4.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
(1)按量征收。按115元/吨收费。
(2)按面积征收。按0.5元/平方米/月收费。
5.装修垃圾
由住建部门或其指定清运的,按115元/吨收费。
6.临时移动摊位垃圾
临时移动摊位垃圾:主要指无固定或指定营业场所、无固定垃圾投放点、县城内或小区内流动经营的临时摊位。餐饮类按1元/摊/天收费,非餐饮类按0.5元/摊/天收费。
三、执行时间
该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由巴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