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4日 点击数: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备注
1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行政
确认
实施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责任事项依据:【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九条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2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行政
确认
实施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责任事项依据:【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九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行政
确认
实施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责任事项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4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评定 行政
确认
实施依据:【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从2020年10月份以来开始第三次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从2020年10月份以来开始第三次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和责任事项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6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2007年7月6日印发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责任事项依据:【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2007年7月6日印发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7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和责任事项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8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2011年7月27日印发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2011年7月28日印发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责任事项依据:【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2011年7月28日印发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9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抚恤金给付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和责任事项依据:【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10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 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退役军人发〔2018〕5号)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责任事项依据:【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发布 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11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先进表彰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与责任事项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2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在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与责任事项依据:【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5号)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13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2008年12月23日印发
    第四条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二)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发〔2019〕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认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发〔2019〕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第三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和跟踪管理。
    第九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4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2019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举措。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27日印发
第一条(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依据:【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2019年1月31日
    各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
15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家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27日印发
    第二条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三条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全文(2019年1月29日印发)
责任事项依据:【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40号(2019年1月31日印发)
    各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
16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和责任事项依据:【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17 巴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接收安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关联稿件:

编辑:王文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