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阿布拉江·吐尔逊同志主持召开了2024年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九次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有关内容,按照会前学法制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内容。研究推进征收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费、报废、租赁公务用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等工作。
会议指出,为及时完成2024年度巴楚县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费征收任务,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完成,县水利局初步拟定2024年水费征收计划,一是农业生产用水水费征收标准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楚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粮食作物地块,农业灌溉用水按2015年运行维护成本价0.1738元/立方米执收;其他作物地块,农业灌溉用水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2192元/立方米执收,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收取标准按相关规定应收尽收。二是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381元/立方米。
会议要求,为了更好地优化各单位公务用车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党办〔2018〕6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新管发〔2021〕86号)要求,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各乡镇(国有林管理局)、县直单位进行摸排核实,确定出各单位申请报废、租赁公务用车信息。
会议强调,为进一步规范巴楚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县发展改革委参照毗邻县(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