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巴楚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壮大产业规模,实现企业升规上限,应统尽统,提高入统质量,现结合巴楚实际制定本鼓励政策。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扶持在巴楚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鼓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升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初次“升规”入统并由县统计局提供相关证明后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升规”入统后维持规上状态的企业每年予以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最多补贴三年),“升规”入统后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规上标准被国家强制退库的不再享受该鼓励政策。
(二)鼓励商贸企业“升限”。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初次“升限”入统后的企业予以奖励人民币 5 万元,“升限”后维持限额以上状态的企业每年予以奖励人民币 3 万元(最多补贴三年),“升限”入统后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限额以上标准被国家强制退库的不再享受该鼓励政策。
第三条 附则
(一)国家、自治区、地区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地区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由巴楚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