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培育新动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文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新政发〔2022〕30号文件、《关于加快承接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2〕31号文件,参照《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喀经开发〔2020〕4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巴楚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扶持对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项目独立法人企业,主要针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产业、畜牧产业、新能源配套产业等独立法人的企业。用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费、生产设备、生产厂房);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设备补贴政策
1、针对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新购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对设备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针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终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且稳定用工达100人以上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且稳定用工达300人以上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厂房补贴政策
(一)厂房租赁政策。企业租用园区(工业园区、小微产业园、飞地园区),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三免两减半”。若企业回购园区厂房,可按照“原始成本价+财务费用+购买时土地价格-企业已支付租赁费”购买。
(二)企业自建厂房政策。企业自建彩钢板厂房按200元/平方米、钢构和框架结构厂房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厂房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补贴方式按照3:5:2兑现补贴。即:厂房主体建设完成兑现30%,设备运抵并安装后兑现50%,正常投产运营3个月后兑现剩余20%。
第四条 运费补贴政策
制造业企业采购主要原材料进疆或产品出疆,运费按其主要原材料进疆采购额的2%给予补贴,产品出疆按其出疆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或稳定用工达到500人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世界500强、全国500强、行业全国100强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呈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
第六条 附则
(一)国家、自治区、地区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地区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施行。
(二)本办法由巴楚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巴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巴政发〔2022〕13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