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计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计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基层统计调查机构,惟有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高统计法治能力和水平,方能为规范统计调查行为、保障全流程数据质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深刻认识当前统计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社会各界对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前所未有。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事关新时代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丰富了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指示批示,为新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较为突出,特别是受前期疫情蔓延,以及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又有所抬头,有的甚至变本加厉;部分地区领导干部用权力干预统计数据,甚至部分统计机构参与弄虚作假,性质恶劣,加之追责问责“宽松软”问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统计造假的歪风邪气,我们务必要对此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手段筑牢防惩治统计造假的思想防线。
二、强化统计法治宣传营造风清气正良好环境
为应对新形势下统计调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我们务必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人治数,坚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积极推进统计普法宣传,在全社会凝聚防惩统计造假共识,不断优化统计法治生态环境,为统计系统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独立监督撑腰打气。
一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的示范作用。积极将统计法及《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坚守统计底线、不碰统计红线的法治意识,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支持统计调查机构工作,确保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充分发挥“指示器”“风向标”作用。
二是紧盯统计法治宣传若干“关键节点”,用好自治区宪法宣传月、统计开放日、“12·4”宪法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开展线下宣传,结合日常统计工作,利用布置报表、入户调查、核实回访等契机,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升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进调查对象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真实统计、不出假数营造良好氛围。
三、履行监督职能开创基层统计法治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依法履行统计监督职能,既是统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防惩统计造假、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基层统计机构直面统计调查对象,直接采集数据,也是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第一道关口,唯有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深悟透,转化为推动统计法治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做好常规统计工作的赤子之心,转化为落实统计监督职能的具体举措,才能有效抵制不良风气,坚守统计法治底线。
一是认真执行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要切实完善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坚决执行国家统计数据质量保证框架,将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纳入统计法治轨道,切实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特别是基层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紧盯影响数据质量的薄弱环节和易受干扰的风险节点,加大整肃力度,切实补齐短板,强化务实举措,确保标本兼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数据处理操作规范,分析上报反映实际。
二是依托高素质队伍推进执法检查。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惟有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方能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法律震慑作用,转变人们头脑中“统计法是豆腐法”的刻板印象。以当前基层执法实践来看,通过向统计调查对象发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针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认真填报《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多管齐下,同向发力,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调查对象主动配合、统计人员如实记录的良好局面,有效震慑了统计违法行为,维护了统计法律权威。
乘风破浪扬帆劲,奋楫笃行谱新篇。基层统计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应对风险挑战,切实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坚持依法统计、依规治统,不断开创统计法治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