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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0104040/2022-01135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巴楚县2022年度提升夏秋季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0日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大气污染问题整改,着力减少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进一步改善巴楚县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按照地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45.1%,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1.10%以下,PM2.5平均浓度低于57.6微克/立方米。

夏秋季期间PM10、NO₂、0₃-8h、非甲烷总烃、月均降尘量较2021年同期(同比)下降,优良天数比例较2021年同期(同比)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

1、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各乡镇积极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清洁取暖项目。各乡镇要对已实施散煤替代的区域开展巡查,严防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的区域,加大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确保燃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推进设施农业、粮食烘干等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各乡镇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930前前完成划定工作,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协办单位:县发改委、市监局、农业农村局、粮食收储公司、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930日,并长期坚持

2、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2年1030日前,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6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点行业NOx(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深度治理,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2年1030日前完成总数的60%以上。

责任落实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协办单位:县市监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30日,并长期坚持

(二)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实施排查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精细化管控。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园区及各乡镇组织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开展一轮检查抽测,涉VOCs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实现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2022年1015日前完成整治,对部分工艺较复杂、整改时间较长的,最迟于下次相关设备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10月30日前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生态环境监测站做好检查抽测帮扶指导。

责任落实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工局、住建局

配合协办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0日

(三)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

有序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耐火材料、砖瓦窑、等行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针对铁合金、焦化、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严格控制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全面排查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的工业企业,以及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建立清单台账,限时完成低效治理设施的提升改造,清单台账和提升改造计划于2022年930日前报送地区生态环境局。

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情况排查,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排查情况(逐企业列表按照有组织逐排口、无组织、现执行标准、应执行标准、整改要求)及排查情况总结报告于2022年930日前报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落实单位:县住建局、商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协办单位:县发改委、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930日

(四)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等能源代煤,开展氢能源代煤示范。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全面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建立全口径炉窑清单,推进实施“一炉一策”精细化管理。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任务自2022年开始,每年完成任务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到2024年全部完成。

责任落实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协办单位:县商工局、发改委、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含场内作业车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其他高排放车辆。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重点排污单位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于2022年9月底前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制定柴油车联合闭环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高排放燃油机动车区域限行,优化柴油货车管控区域,强化柴油货车违规入城管控。

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

责任落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配合协办单位:县公安局、商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分类分级管控,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

1、全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企业绩效进行分级管控,不搞“一刀切”。将辖区内所有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纳入绩效分级管理,动态调整优化重点企业“一厂一策”;进一步扩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重点行业范围,鼓励企业加快实施升级改造,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打造绿色标杆企业;加强对D级企业提级达标帮扶指导,对提级达标无望的D级企业纳入季节性错峰生产调控,每年11月到来年3月采暖季期间实施季节性停产。县生态环境部门于2022年930日前完成重点行业绩效定级(未分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限制生产),并将结果报县生态环境部门。

责任落实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县住建局

配合协办单位:县商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930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意见》,915日前修订完善县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管控措施,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要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应急预案、减排清单于2022年930日前报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备案。

责任落实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配合协办单位:县商工局、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2年930

3、加快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构建“自治区-地-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统一的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

责任落实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县气象局

配合协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升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力度,有效控制单位面积尘土残存量。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

责任落实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协办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2年930日

(八)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力度

强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加大涉气工业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无证排污、偷排漏排、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严格管控建筑工地和移动源,严肃查处扬尘治理不到位、超载超限运输、违规运渣、尾气超标、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大面源污染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餐饮油烟直排、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严肃查处各类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行为。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违法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作用。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协办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监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

推进部门间、区域间和兵地间信息共享,在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在线监测,企业能耗数据、用电量、工业产品产量,机动车保有量、城市主要干道交通流量和机动车环境违法处罚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建筑工地数量、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数据,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测预报等方面共享数据。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协办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监局、气象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快编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细化制定2022年具体措施,严格落实。

(二)健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支持各乡镇开展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企业综合治理、绿色标杆企业创建、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等工作,鼓励提前减排行为。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纳入党政目标绩效考核。将对工作推进不力,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严肃考核问责

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乡镇,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各乡镇、各部门按期限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每月25日前报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送材料要求加盖公章,电子版和扫描件一并发送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关联稿件:

《巴楚县2022年度提升夏秋季空气质量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编辑: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