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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餐饮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楚县八楼酱香猪蹄店销售的油炸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0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八楼酱香猪蹄店制售的油炸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2公斤、抽样基数2公斤。2024年5月24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H202401972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5月24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53100275230368)及编号为:SH2024019727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不在辖区,被委托人蒋成   签收并协助相关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本案于2024年6月5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从新城农贸市场的巴楚县梁树英调料王副食品店以15元每公斤的价格购买2公斤花生,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当批次检验报告,从巴楚县白云水产购买的煜阳牌棉籽油,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当批次检验报告,中盐牌“加碘精制盐”,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当批次检验报告,通过油炸的方式制作油炸花生。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制作油炸花生之前确认过花生是没有霉变发黑情况,花生油炸完还没放凉,直接盖上保鲜膜存放以备销售。截止2024年4月30日,抽检公司抽样人员以50元价格购买样品,没有对外销售。根据当事人的口述以及抽样人员付款记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花生油炸完后储存不当和原料质量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原材料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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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聂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