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水果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楚县金童干鲜果品店销售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巴楚县金童干鲜果品店销售的荔枝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公斤,备样数量1.5公斤。2024年6月15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2240023762104028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律程序向当事人贾国芝(巴楚县金童干鲜果品店负责人)送达了检验报告(A2240023762104028C)复印件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653100103836046)复印件各一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号从巴楚县城南市场王良明商店以13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每件带箱子4公斤,净重3.7公斤)该批荔枝。抽样人员以35元/公斤购买3公斤荔枝样品金额105元,据当事人的供述得知剩余的没有对外销售自己食用,没有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3公斤/元×35元=105元;本案案值:3公斤/元×35元=105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只供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检测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这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检测时间未能确定抽检同批的荔枝的检测时间,未能提供荔枝在巴楚县域内上市之前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水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水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