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超市,1家餐厅,1家生产企业,共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巴楚县惠多超市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0日,根据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巴楚县惠多超市销售的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6.454公斤(备样数量3.2公斤)。2024年7月30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1WTS24BC0022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2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4653130830736643)和检验报告(编号:01WTS24BC00229)。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从巴楚县顺鑫蔬菜销售店,地址:新疆巴楚县市场路城南市场01号,以3.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公斤该批辣椒,抽样人员以5.5元/公斤购买6.454公斤辣椒样品金额35.497元,以5.7元/公斤对外销售6.5公斤,有销售记录,剩余的2公斤左右因天气炎热损耗;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手写进货票据,零售销售汇总报表(商品)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辣椒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蔬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2.巴楚县巴亿夏德美食馆销售的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2日,根据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巴楚县巴亿夏德美食馆销售的鸽(生肉)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73公斤(含备样数量1.62公斤)。2024年9月11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1WTS24BC0033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9月12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4653130830737842)和检验报告(编号:01WTS24BC00311),在7个工作日内,截至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4.3: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4.3.6:甲硝唑”的规定。
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从喀什兴疆鸽业养殖有限公司,地址:巴楚县多来提巴格乡色尔古奴什(19)村1号喀什兴疆鸽业养殖有限公司以18元/只的价格购进200只该批鸽,抽样人员以65元/公斤购买3.73公斤鸽(15只左右)样品金额242.45元,以28元/只(加工制作鸽子汤)对外销售185只,销售金额5236元,没有销售记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供货商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未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3.巴楚县那斯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馕坑烤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7日,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巴楚县那斯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在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销售的生产批号2024年5月30日的预包装馕坑烤羊肉进行抽样检验,规格型号:45克/袋,样品数量46袋(2.07公斤)。2024年8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2004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Q/BNS0001S-2024《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9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巴楚县那斯尔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2004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53100830243231ZX)。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购进5公斤羊肉(生肉),按预订量加工生产60袋(规格型号45克/袋)馕坑烤羊肉,成本价8元/袋,2024年5月31日以9元/袋对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销售60袋。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巴楚县那斯尔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熟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肉品(羊肉)追溯信息,产品销售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企业包装材料食用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PET/AL/PA/RCPP复合袋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上述材料得知当事人的生产流程:原料→选料→修整→调配→(辅料:孜然,黑胡椒,食用盐,白胡椒,桂皮)熏烧烤→冷却→内包装(包材消毒)→灭菌→外包装→成品等,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得知该批次的馕坑烤羊肉生产60袋,可见巴楚县那斯尔实业有限公司订货单销售价9元/袋。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馕坑烤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食品,整改后将规范加工制作流程,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