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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巴楚县市场主体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来源: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6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由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需2025年1月1日开始报送2024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企业(含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新疆”进入后,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2.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xj.gsxt.gov.cn/index.html),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3.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j.xinjiang.gov.cn/),点击“市场主体年报”进入填报。

也可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进入小程序报送年报

4.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1)关注微信公众号新疆市场监管——进入主页——点击年报入口——选择个体户年报入口。

(2)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个体工商户使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

5.丝路有信小程序报送: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丝路有信”进入——经营主体登录——联络员注册——登录——点击年报。

四、温馨提示

逾期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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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