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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来源: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商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巴楚县金鱼鲜生商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巴楚县金鱼鲜生商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5公斤,备样数量2.5公斤。2024年11月20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2240635082801011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22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53100103842428)和检验报告(编号:A2240635082801011C)。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从巴楚县城南市场交易中心巴楚县王良明商店以6.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2公斤该批香蕉,抽样人员以8元/公斤购买5公斤香蕉 样品金额40元,以7元/公斤的价格销售7公斤共49元,当事人的供述得知对外销售的7公斤没有做销售记录,本案案值:(8元/公斤×5公斤)+(7元/公斤×7公斤)=8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公斤×5公斤)+(7元/公斤×7公斤)=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蔬菜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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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