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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来源: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1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水产品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楚县蒋记水产品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3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巴楚县蒋记水产品店销售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数量3.1公斤,备样数量1公斤。2024年12月3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2240671834201001C,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9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53100103842558)和检验报告(编号:A224067183420

1001C)。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9日,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桂体刚海鲜批发店以15.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3公斤该批牛蛙。2024年11月3日抽样人员以2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3.1公斤牛蛙,并支付25×3.1=77.5元。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做销售记录,通过询问得知,将剩余的9.9公斤牛蛙退回给供货商,本案案值:25×13=3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5×3.1=77.5元。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提供海鸿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B3-20-21桂氏海鲜的(赊欠凭证)进货票据复印,该进货票据上供货商的名称(桂氏海鲜)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名称(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桂体刚海鲜批发店)不完全一致,不予采纳。根据进货票据上的进货商名称蒋记水产9158无法确定是否为巴楚县蒋记水产品店。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提供一张上面标有“巴楚县蒋记水产-海鸿桂氏海鲜 牛蛙10公斤 18195883032  2024.11.4”字样的泡沫箱照片,当事人解释为自己于2024年11月4日,将该批次剩余的10公斤牛蛙(9.9公斤牛蛙+0.1公斤水)已退回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桂体刚海鲜批发店。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提供了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AFSF2134241014001),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牛蛙经检验,检验项目孔雀石绿、氯霉素、氟喹诺酮、磺胺、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均为阴性。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牛娃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合法的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未收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该牛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水产品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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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