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来源: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0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蔬菜销售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楚县豫南蔬菜批发店销售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6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巴楚县豫南蔬菜批发店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6.4公斤,其中备样数量3.1公斤。2025年2月24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01WTS25BC0000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2月26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01WTS25BC0000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5653130830730273ZX)。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号从阿克苏金满多蔬菜批发商行以88元/件的价格购进5件(50公斤),该批姜抽样人员以12元/公斤购买6.4公斤姜样品金额76.8元,据当事人的供述得知剩余的以12元/公斤对外销售23.6公斤,剩余的20公斤变坏自行处理,没有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12元/公斤×30公斤=360元;本案案值:50公斤/元×12元= 60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上级供货商(阿克苏市金满多蔬菜批发店)营业执照,进货票据,阿克苏市金满多蔬菜批发店的上级供货商昌邑市围子街道志强蔬菜收购处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时间为:2025年1月8日,进货详细票据等材料。为确认当事人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2025年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的上级供货地的管辖单位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巴市监协查〔2025〕19号),2025年3月13日我局收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回函明确巴楚县豫南蔬菜批发店经营的姜是从阿克苏市金满多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以上证据有关联性,证明当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

鉴于在办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当事人能够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经营资格信息,保留了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为非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原因详情:进货渠道控制不严。当事人表示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今后在采购水产品时一定要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当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完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至少保存6个月的相关凭证和记录。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稿件:

编辑:王文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