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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4日 点击数: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民发〔20144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87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现就建立自治区养老服务业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辐射带动、以城带乡、以强补弱、优势互补、区域协作、共同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加快推动北疆、东疆地区率先发展,扶持南疆四地州加快发展,实现城市和农村、垦区和牧区协调发展养老服务业,确保到2020年全区实现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要坚持:尽力而为与主动作为,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强弱互补与南北疆协作多口支援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南北疆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

三、协作与对口支援的方式

(一)地区之间建立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确定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哈密地区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示范地区。由乌鲁木齐市对口支援和田地区、巴州,克拉玛依市对口支援喀什地区、博州,昌吉州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吐鲁番地区,石河子市对口支援克州、伊犁州,哈密地区对口支援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二)养老机构建立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原则上每个养老服务业示范地区各确定12个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分别对口支援受援地区的12个养老机构。

(三)本地区各县(市、区)建立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各地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县(市、区)为养老服务业示范县,对口支援本地区内发展较慢的12个县(市、区)。

四、协作与对口支援的工作任务

(一)分享政策创制和管理经验。各对口协作支援方要重点通过派员面对面帮扶、经验交流、服务支持等方面为受援方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策创制、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监督机制以及绩效评价体系等工作和管理经验借鉴;支援方每年为受援方代培35名管理人员。

(二)开展各类人才培训。支援方每年为受援方的养老机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等)开展培训工作,为培训能力不足的养老机构或地区培训养老服务人员;支援方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前往对口支援协作地区开展养老服务等。

(三)加强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互助合作。重点是加强各类不同类型养老机构之间合作关系。对存在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问题的地区,要逐步落实保基本、托好底的供养责任,扩大有入住意愿、符合入住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入住率,把社会老年人逐步引导入住床位有空余的民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合作关系,公办养老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在扶养老年人等方面提供帮助,民办养老机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公办养老机构的政府托底对象;积极提高养老机构合作开展的异地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服务项目。

(四)提供设备技术支持。支援方通过资金捐助、物质捐赠、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支持受援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维修改造,支持支援方要采取派员驻点帮扶,为受援方提供技术指导,并支援方专业团队通过委托管理等公建民营方式,参与受援方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或管理,重点围绕机构信息化建设、服务人员岗位操作技能、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等方面对受援方给予指导,开展养老服务等。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支援项目和措施,为推进全区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定期召开对口支援双方参加的工作协调会,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有关目标任务落实,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发挥好业务主管职能,牵头履行好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南疆对口支援的原则和任务,结合实际,合理制定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成可操作、可落实、可评价的具体措施,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人员,明确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实行评估,加强监督。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要主动研究分析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任务。自治区民政厅将适时进行监管监察并对组织有力、工作积极主动、效果明显的及时通报表彰。

2014321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4321日印发

附件:《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4〕42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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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