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新民发〔2013〕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规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申报、审批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3日 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为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规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申报、审批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第三条资助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以上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自治区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运营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 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凡另址设立的养老机构,按新办养老机构程序申办。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原床位数不再补贴。 第五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提交材料 1.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 (7)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一次性开办补助 养老机构于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 (7)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程序 1.各民办养老机构应该按月向县(市、区)民政局报送月报表(附件1),县(市、区)民政局至少每季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院人数核实一次。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每半年将服务月统计表报送地州民政局。 2.县(市、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资助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年度服务量。 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填报《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6),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地州民政局。 3.地州民政局审查合格的,填报《自治区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6),连同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 4.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的集中评审。 5.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六条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助资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1.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2.设施设备的购置; 3.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基本功能,因故确需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须经审批该机构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并按变价收入中的比例归还财政。 (三)已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但5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四)被资助机构必须与民政部门签订《自治区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3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资助资金如数收回。 第七条监督与处罚 (一)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额追缴,并取消下一年度资助申报资格。 (二)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民政部门对资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可以组织对受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受助福利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在养老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中的财政补助“财政贴息补助”取消,“运营经费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申请书; 3.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4.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5.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年度资助资金汇总表。 附件1: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年 月 份 机构床位数 当月在院人数 满1个月人数 序号 服务对象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 联系人 家庭联系电话 入住时间 房间号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机构(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县、地民政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各留存一份。 2.机构每月统计,每季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每季度报上级民政部门。 附件2: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申请书 民政局(厅): 年度,本机构恪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现申请 (运营补贴、一次性开办补助): 一、运营补贴: 年度,我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总量为人*月,按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 我机构于年月日,经 批准设立,核定床位数 张,申领第 年补助( %)资金 万元。 我单位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真实有效,能完整反映本机构建设、服务状况,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时间: 附件3: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福利机构证号 登记(民非)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核定床位数 使用床位数 员工概况 员工总数 持证人数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技人数 持证人数 护士人数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健康证数 申请人数 1月入住数 2月入住数 3月入住数 4月入住数 5月入住数 6月入住数 7月入住数 8月入住数 9月入住数 10月入住数 11月入住数 12月入住数 合计人数 合计金额 大写: 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诺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地州民政局审批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意见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 姓名(名称) 法定代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申办人身份证 申办人职称 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投资总额 投资类型 占地面积 使用面积 设计床位数 核定床位数 福利机构字号 登记(民非)字号 机构代码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 收费许可证号 银行帐号 员工概况 管理人员 持证人数 医护人员 持证人数 护理员数 持证人数 工勤人数 员工总数 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房间总数 床位总数 单人间数 双人间数 三人间数 多人间数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补贴标准 补贴年次 补贴比例 补贴金额 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诺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地州民政局审批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意见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 (机构名称)系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可获得万元的资金资助。为确保资助资金得到有效、合理地使用,我们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民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万元(大写)的资助资金,指定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护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决不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接受民政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五、民办养老机构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不得改变养老福利服务性质,确需改变设施服务性质,作非养老福利服务用途的,按资助年度退回资助资金;擅自改变福利设施服务性质的,应当在改变性质的30日内,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改变养老福利设施服务性质的,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设立民政部门批准,另行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并一式四份;自治区民政厅、地州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办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年度资助资金汇总表 机构名称 床位数 使用 床位数 入住率(%) 运营补贴 一次性开办补助 总计 备注 累计月人次数 金额(元) 床位数 补助年次 补助比例 金额(元)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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