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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0104040/2022-00065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民政局

巴楚县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来源:巴楚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0日 点击数: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综合业务

政策
法规
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2

监督
检查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3

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喀什地区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4

办事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5

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6

审批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8

办事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0

审批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1

临时救助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巴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巴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12

临时救助

办事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巴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3

审核
审批
信息

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巴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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