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巴楚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莎车县苏库恰克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巴楚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莎车县苏库恰克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该取水口仅为巴楚县供水,该水厂只对巴楚县供水,不对莎车县进行供水。
1.2编制依据
1.2.1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要求》(HJ774-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
1.2.3相关已经批准实施的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
《莎车县苏库恰克水库水资源论证报告》
1.3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巴楚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莎车县苏库恰克水库)及周边一定范围(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其内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的污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质造成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
1.3.1预案衔接
本应急预案执行主体为巴楚县人民政府,在《莎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统一规范指导下,与本应急预案覆盖地域范围内对应的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本应急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莎车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莎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县政府、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和巴楚县分局,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县政府、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启动《莎车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的制订服从上级应急预案,原则上与上级应急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应急预案的需要。
1.3.2与《莎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莎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涵盖辖区范围内的各种事件应急,包括重污染天气、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危化品泄漏等,设置有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先上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应急办公室,再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总指挥调动县内各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该预案适用莎车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莎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机构、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程序、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可作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急预案的衔接点,衔接内容主要包含区域内可调动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情况,可调用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情况,应急物资的种类及存放位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具体给出,并做好事先告知及储备,以备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外部支援情况下能迅速调用。
当饮用水水源地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县内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不需要外部援助。此时本预案应与《莎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污染事件防治的部分衔接。
1.3.3与《莎车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莎车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莎车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当饮用水水源地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接到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县内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需要外部援助,应上报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县应急资源调动和各部门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此时本应急预案应与《莎车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污染事件防治的部分衔接。
1.3.4与巴楚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
当饮用水水源地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启动巴楚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并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依突发环境事件实际状况,采取相应的供水应急措施,进行联动应急处置。
1.3.5与周边企事业、鱼塘应急预案的衔接
重点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养殖业单位的有关预案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3.6 与政府和部门的应急预案衔接
重点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衔接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的人员及时承担起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急总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有关部门报告;编制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并将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可以联系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县交通局及各相关职责部门,请求救援力量、设备的支持。对于饮用水水源地附近的公众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与周边公众和相关单位的交流,如发生事故,可更好地防治污染。
(2)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衔接
突发污染事件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
(3)预警分级的衔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分级相互衔接,发布预警时,即应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采取预警行动,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信息报告的衔接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个人或收到信息报告的部门第一时间向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报告。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或接报的其它单位应向巴楚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告。
(5)应急保障的衔接
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与应急保障组的相关部门联系,负责应急物资的购买、调配等。
1.4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针对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5)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及时快速有效的对本辖区范围及周围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响应。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组建应急组织体系。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故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本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示意图,见图 2-1。

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巴楚城乡水务集团公司总支书记、董事长任总指挥。巴楚城乡水务集团公司党总副支部书记、副经理任副总指挥。应急协调办公室设在水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成员。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具体职责,见表 2-1。
表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表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总指挥 |
巴楚县人民政府 |
(1)贯彻执行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总指挥 |
巴楚县水务局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应急协调办公室 |
水厂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本应急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巴楚城乡水务集团公司各部门共同组成。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由总指挥负责,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包括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应急处置组。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见表 2-2。
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表
部门 |
应急职责 |
|
应急专家组 |
专家库专家 |
(1)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2)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3)提出应急监测方案的建议和意见;(4)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5)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环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
应急监测组 |
巴楚县卫生健康局 |
(1)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制定监测方案,分析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议;(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
应急保障组 |
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2)负责指导自来水公司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3)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物资。(4)负责提供医疗救援工作 |
应急处置组 |
巴楚县生态环境局 |
(1)负责拦截设施,拦截污水水体,调集应急物资及通知污染区域内群众停止取水、用水;(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3)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4)负责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
2.1.3外部应急救援队伍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由巴楚城乡水务集团公司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如发生突发环境事故,超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应与喀什地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沟通,请求支援。
若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故,超巴楚县人民政府善后处置能力时,可上报行署,请求财政及物资等补贴,和请求应急专家库专家技术指导。
2.2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巴楚县人民政府组织,本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确保应急储备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机械车辆的紧急调用,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有效保证应急物资的合理调度。
(3)加强监测合作
实施预防为主,加强监测管理。实现从单纯应急管理向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危机管理相结合的应急管理转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系统全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应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风险分析评估能力,在工作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讨论研究、及时上报,有效地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能力。
(4)健全预警机制
建立联动部门一把手组成的应急联动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动工作会议,通报监管监测情况,对存在的潜伏性、矛头性问题做出分析预测,提出预警意见。
(5)实施联防联控
当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紧急采取联合应急控制措施。要求各联动部门接通知后立即进入“应急备勤”状态,一把手 20 分钟内赶到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面、及时、快速展开应急救援,准确高效的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接通知后推诿拖拉,延误事故救援的相关联动单位负责人坚决严惩不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第三章 应急响应
本应急预案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为莎车县和巴楚县苏库恰克水库水源地,应急响应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内容。应急响应工作路线,见图 3-1。
3.1信息的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组织通过饮用水源地或自来水公司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上游水域或陆域产生、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外、有可能跨流域对本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加大全社会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宣传力度,企业事业、养殖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群众一旦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110”“12369”报警,适时启动本应急预案预警程序。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第一时间获取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危害紧急程序,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预测预警研判工作,为预警发布、预警行动,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
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核实后上报本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机构。
接到信息报告后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1.3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共同职责: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
3.1.4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环保部门经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防范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风险工作建议,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防范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3.1.5管理与保护措施
划定水源保护区。莎车县和巴楚县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水源均应划定保护区,县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并公布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宣传标志。
环境监管。发展改革、国土、住建、环保、水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涉及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汇水区建设项目审批和风险管理要求,强化后续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水源地保护巡查和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保障取供水安全。县政府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保障取水安全。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巴楚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等措施,完善应急供水能力,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3.2预警
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发现险情的接警人应第一时向应急协调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应急协调办公室在搜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包括接警人先行处置的结果),判断警情、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判断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的等级,上报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参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两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
红色(Ⅰ级)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保护区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巴楚县人民政府备案。
橙色(Ⅱ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饮用水水源地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巴楚县人民政府备案。
3.2.2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分为红色、橙色两个级别,不同级别响应程序不同。应急响应基本程序为事故发现人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确定响应级别和应急措施,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以及事故是否得到控制确定响应级别是否升级。
3.2.3预警的启动条件
3.2.3.1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100m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m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水质监测发现,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出现大肠杆菌、石油类、氨氮、COD等指标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2 除发生上述情形外,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的其它情形应立即启动橙色预警。
3 .2.4预警的发布
预警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调整相应的预警信息。若需上级部门救助时,向巴楚县人民政府申请援助。
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预警措施。
3.2.5 应急响应行动
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应及时核实信息,并立即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适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详见表3-2。
表3.2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响应表
序号 |
突发环境事件 |
危害大小 |
影响范围和程度 |
控制事态的能力 |
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 |
响应级别 |
1 |
特大暴雨、洪灾事故引发水质污染 |
严重 |
事故发生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直接影响取水口水质,情况十分紧迫,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到处置控制,如果不采取措施,导致巴楚县人民政府无法处理,居民饮用水水质超标。 |
无法控制,需要社会支援 |
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通知居民做好饮用水储备工作;由县消防大队及其他救援力量控制洪灾对水源地的影响,及时请求其它社会力量的支援;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监测水质,必要时请求喀什地区环境监测站的支援,监测后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并请专家指导如何净化水质;巴楚县人民政府加大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频次,加强水质净化处理,必要时请专家指导。 |
红色 |
2 |
枯水期,总氮、总磷超标造成水华事件 |
严重 |
事故发生在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直接影响取水口水质,情况十分紧迫,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到处置控制,如果不采取措施,导致巴无法处理,居民饮用水水质超标。 |
无法控制,需要社会支援 |
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通知居民做好饮用水储备工作;由县消防大队及其他救援力量控制洪灾对水源地的影响,及时请求其它社会力量的支援;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监测水质,必要时请求喀什地区环境监测站的支援,监测后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并请专家指导如何净化水质;巴楚县人民政府加大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频次,加强水质净化处理,必要时请专家指导。 |
红色 |
3 |
/ |
一般 |
突发环境事件尚未发生,或事故发生在水源保护区以外水域,间接影响水源,一般性污染超标(水温、浊度等),不会给水源造成明显影响,有足够时间进行准备的情况。 |
可以 |
由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指挥分析险情,协调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巴楚县人民政府及时加强水质监测,必要时加强水质净化处置。 |
橙色 |
3.2.6 预警级别的调整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7 预警解除
经预测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当宣布警报解除,宣传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巴楚县人民政府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也可拨打“110”“119”“12345”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信息报告与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巴楚县人民政府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报告。
(2)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内部人员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3)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经确认并充分听取应急专家意见基础上,在半个小时内上报巴楚县人民政府。遇紧急情况,应在半小时内上报,根据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须坚持速报机制,按照相关要求速报至相关部门。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或接报的其它单位应向巴楚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告。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水利、卫健、巴楚县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交通、应急管理、农业等部门。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急信息上表内容,详见表3-3。
表3-3 应急信息上报表
项目 |
内容 |
现场信息 |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基本信息 |
现场勘察情况 |
1.事发地与饮用水水源地关系:与一级保护区界面的距离、与取水口的距离、事发地巴楚县城乡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
现场监测情况 |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
应急处置措施 |
政府和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 |
3.3.4 信息通报内容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造成取水中断或已经造成供水受污染时,由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在征求应急指挥中心意见后,及时通知巴楚县人民政府,由其通知相关居民。
应急队伍在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通报相关信息。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①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②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③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汇报,总指挥视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情况进行上报,一级事件应在核实后立即向莎车县生态环境局、巴楚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救援,二、三级事件应在核实后立即向巴楚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2)事件报告内容
①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信息通报
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通报内容:发生事故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可能造成的危害。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迅速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伤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流程
应急监测是判断水污染事故影响程度的依据,要求应急监测人员采用快捷、有效的应急监测技术,迅速、准确地查明污染的来源、种类、程度、范围,为控制污染蔓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应急监测流程见图 3-2 所示,常规监测断面设置具体见附图。

3.5.2 应急监测原则
由于突发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及污染物的不可预知性,导致其污染类型、发生环节、污染成分及危害程度千差万别,无法采用统一的固定监测方法进行检测。
只有采用与现场实际相符合,根据现场污染现状及平时收集的附近各类潜在污染源的情况下,确定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才能快速有效地监测出所需要的污染物指标,从而为应急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3.5.3 主要污染物现场及实验室应急监测方法
(1)现场监测应当优先使用试纸、便携式仪器等测定。
(2)对于现场无法进行监测的,应当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应急监测结束后需用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检验其方法的适用性。
(3)若无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或部分监测指标无能力监测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必要时应与喀什地区环境监测站联系进行监测。
主要污染物应急监测方法见表3-4。
表3-4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表
监测项目 |
推荐监测方法 |
分类 |
SS |
重量法,GB11901-89 |
水质监测 |
COD |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 |
|
BOD5 |
稀释与接种法(HJ505) |
|
pH |
便携式 PH 测定仪 |
|
石油类 |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2 |
|
水温 |
温度计 |
|
高锰酸盐 |
酸性高锰酸盐 GB11892-89 |
|
溶解氧 |
碘量法 7489-87 |
|
氨氮 |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 |
|
硫化物 |
碘量法飞(HJ/T60) |
|
大肠杆菌 |
多管发醉法和滤膜法(试行 XHJ/T347) |
|
总磷 |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2013) |
|
总氮 |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2013) |
|
重金属 |
重金属监测国标,如水质分析有:①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5);②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341)③砷、硒、梯、秘原子荧光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④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⑤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7466)土壤分析的有:①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1)②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GBT22105)③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491)④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 |
|
有机物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3.5.4 监测因子、频次
应急监测因子确定为COD、BOD5、pH、氨氮、硫化物、大肠杆菌、悬浮物、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进入水体后,在经过稀释、扩散、降解和沉降等自然作用以及应急处理后,其浓度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常需要进行实时连续的跟踪监测。水源保护区应急监测全过程应在事发、事中和事后等不同阶段予以体现,但各阶段的监测频次不尽相同。事故刚发生时,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15min左右一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每隔0.5h或1h采样一次)。在跟踪调查阶段,应每天监测1次,直至应急监测结束。
3.5.5 监测点位的布设、采样
当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到突发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到达现场展开应急监测工作。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发生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地及二级保护区水域邻近事故发生处布置监测断面,一级保护区水域设置监测断面作为对照断面,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之间另设置监测断面用来观察事故的发展情况。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 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水源地下游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3.5.6 监测结果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将监测结果数据以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出具报告。监测结果出来后采用电话、监测报告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3.5.7 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2 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现场调查
(1)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 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莎车县和巴楚县环境监测站、卫健局等单位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水口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7.2 应急处置措施
3.7.2.1 应急处置措施 程序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巴楚县城乡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巴楚县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原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巴楚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巴楚县人民政府协助当地医院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情况,县环境监测站、卫健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增加对水源地各断面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5)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事件原因和特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情况可见表3-5、3-6、3-7 环境事件应急卡。
(6)在水源地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巴楚县人民政府可恢复取水时,巴楚县人民政府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7.2.2 应急水源管理程序
1、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原则
用水缺乏时应首先保证生活用水需要,其次满足生产用水需要;建议关停某些用水量大的工厂或服务性行业;公众应时刻牢固树立节水观念。在取水口关闭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向群众分发煮沸的洁净水或灌装水,做好联络协调灌装水服务供应商的工作。
表3-5 暴雨、洪灾、连续强降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及应急监测卡
事故特征 |
暴雨、洪灾、连续强降雨引起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浑浊度高,含有大量泥沙 |
应急预警与相应程序 |
红色预警,应在第一时间向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再视情况将事故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
应急报告 |
1、水源一旦发现汛期,应加强进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将监测结果及汛期对巴楚县城乡供水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水厂生产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等情况)等信息实时上报至应急指挥中心。 2、如出现莎车县和巴楚县政府各部门无法处置的情况,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视情况上报市场应急指挥部。 |
应急组织 |
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应急监测组:第三方检测机构 应急处置组:县消防大队、巴楚县人民政府、环保专家 |
应急设备 与物资 |
水质监测设备、橡胶靴、防水工作服、救生衣、雨衣等。 |
应急处 置措施 |
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红色响应执行: 1、水源一旦发现汛期,应加强进厂水、管网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如发现浑浊度变大,加强强化混凝,加大沉淀频率;发现细菌等超标,加强消毒;若超出水厂自身处置能力,可向环保专家请求指导。 2、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宣传,宣传水质受到污染的事故特征,通知服务范围内居民提前储备生活用水。 3、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县消防大队加强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洪灾对水源地的影响。 4、物资保障组负责做好饮用水正常供水保障工作,负责与纯净水供应商联系。 5、水厂应加强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及处理,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待汛期强度降低,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 6、对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将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7、如出现取水口水质超标,水厂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调动区域应急设施,保障供水范围内居民供给。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进行水质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水质恢复正常。 8、水厂加强对进出水质进行监测,针对超标因子,加强对水的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
应急监测方案 |
1、水源地发生暴雨、洪灾、连续强降雨现象,则水厂应加强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要点如下: (1)监测因子:水温、pH 值、COD、SS、总氮等常规监测项目。 (2)监测方法:参见3.5节监测方法。 (3)监测布点:水厂应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 (4)监测频次:参见3.5 节。 2、待汛期强度降低,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监测要点如下: (1)监测因子:有机农药类、大肠杆菌、重金属、总氮、总磷。 (2)监测方法:参见 3.5 节监测方法。 (3)监测布点:应对一级保护区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设置常规监测断面进行监测。 (4)监测频次:参见 3.5 节。 |
表3-6 水化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及应急监测卡
事故特征 |
枯水期水库、河道水量减少,加上自身的流动缓慢,自净能力弱,发生水华事件,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影响供水安全。 |
应急预警 与相应程序 |
红色预警,应在第一时间向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再视情况将事故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
应急报告 |
1、水厂一旦发现水华情况,应加强进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将监测结果及水华对水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水厂生产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等情况)等信息实时上报至应急指挥中心。 2、如出现县政府各部门无法处置的情况,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视情况上报水厂应急指挥部。 |
应急组织 |
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应急监测组:第三方检测机构 应急处置组:县消防大队、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巴楚县人民政府、环保专家 |
应急物资 与装备 |
除草船、增氧机、过滤器除堵设备、橡胶靴、防水工作服、救生衣 |
应急处置措施 |
启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红色响应执行: 1、水源保护区一旦发现水华,水厂应加强进厂水、管网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如发现总氮、总磷超标,强化气浮混凝,加大投药量,增加沉淀频率;若超出水厂自身处置能力,可向环保专家请求指导。 2、对水源保护区藻类进行清理。如市场过滤器堵塞,需清理堵塞。 3、应急指挥部及时宣传水质受到污染的事故特征,通知服务范围内居民提前储备生活用水。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县消防大队加强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水华对饮用水水源地影响;加强农田污水、生活废水排放的监管和监测,尽量使得农田废水、生活废水得到预处理(主要针对农药)再排放。 5、水厂应加强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及处理,并将进出水水质异常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待水华强度降低,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 6、对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及时拨打 120,将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7、如出现取水口水质超标,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调动区域应急设施,保障供水范围内居民供给。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进行水质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理完毕,水质恢复正常。 8、水厂加强对进出水质进行监测,针对超标因子,加强对原水的净化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
应急监测方案 |
1、水源地发生水华,则水厂应加强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要点如下: (1)监测因子:水温、pH 值、COD、SS、总氮、总磷等常规监测项目。 (2)监测方法:参见 3.5 节监测方法。 (3)监测布点:水厂应对进厂水、管网水、出厂水水质进行监测。 (4)监测频次:参见 3.5 节。 2、待水华强度降低,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监测要点如下: (1)监测因子:总氮、总磷。 (2)监测方法:参见 3.5 节监测方法。 (3)监测布点:应对一级保护区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设置常规监测断面进行监测。 (4)监测频次:参见 3.5 节。 |
表3-7 交通事故污染处理应急处置措施及应急监测卡
事故特征 |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水源地周边道路需考虑车辆交通事故影响。 |
应急预警 与相应程序 |
红色预警,应在第一时间向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再视情况将事故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
应急报告 |
1、水厂一旦发现水华情况,应加强进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将监测结果及水华对水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水厂生产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等情况)等信息实时上报至应急指挥中心。 2、如出现县政府各部门无法处置的情况,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视情况上报水厂应急指挥部。 |
应急组织 |
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应急监测组:第三方检测机构 应急处置组:县消防大队、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巴楚县人民政府、环保专家 |
应急物资 与装备 |
橡胶靴、防水工作服、救生衣 |
应急处置措施 |
(1)驾驶员①迅速停车、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查看车损和现场情况;②如果发生泄漏,条件允许时,迅速将车驶离水源、城镇、村庄和人员密集等区域,或就近将车停于空旷、低洼处实施封堵。③发生人员伤亡要积极救护,拦截车辆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报警和向供排水公司报告,向现场力量求援;④查看车损情况,发现溢漏时,可视现场情况,关闭紧急制动阀、采取封堵、容器或吸油海绵收集等措施;⑤遇到初期火灾,迅速取出灭火器灭火、或用路边沙土扑救;火势失控应放弃个人扑救,采取疏散、撤离和逃生措施;⑥发生火灾无力处置时,现场疏散、隔离人员车辆,待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配合救援。(2)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一是快速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如因交通事故发生火灾等造成环境污染,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措施;二是指导协助现场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三是向应急指挥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①应急处置组掌握受污染区域及可能涉及范围等,控制污染事故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②应急处置组对已发生污染危害的污染源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予以消除,并防止扩散、蔓延;③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④应急物资保障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⑤协调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应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二)油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措施(1)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油品泄漏,值班人员确定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事件发生原因,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2)应急监测组及时报告溢油种类、溢油事故的规模(包括油迹的长、宽、形状、颜色),现场风速、水流状况及浮油漂流动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一般为10分钟)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溢油漂流动向。(3)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溢油源,及时控制溢油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溢油进入环境的途径。(4)应急处置组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进一步溢油的可能性,判断溢油应急反应等级,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溢油措施,通报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5)其他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溢油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溢出油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采取投放围油栏、吸油棉等相应的防治措施。(6)高位水池管理站密切关注溢油对水源地集水池、管理站蓄水池的影响,加强石油类指标的监测,发现超标,关闭阀门井,在水源地集水池、管理站的蓄水池和阀门井之间采取放置吸油棉、投放活性炭等措施进行前置处理;当溢油影响加重、油污进入水源地保护围墙内、集水池时,应立即对进水水质油类指标进行监测,若超标,则停止取水,启动应急供水调度方案,同时采取截断、吸附等方式对油污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7)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急处置组及时进行溢油现场清理和洗消,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采取物理方式进行回收,避免产生次生污染,回收的废油、含油废水及污染废弃物等,应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处理单位应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3.7.3 安全防护和撤离
(1)危险区的隔离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事件的状态进行区域管制与警戒,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车辆经过,以防止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
(2)现场人员、受灾群众的撤离
在发生环境事件时,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条件下,应急指挥部有权作出与事件处理无关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等)的撤离,或全部人员撤离的命令。
撤离、疏散时,负责该项任务的后勤保障职能小组应注意:①事故现场有被困人员时,疏导人员应劝导被困人员,服从指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②正确通报、防止混乱。疏导人员首先通知事故现场附近人员先疏散出去,然后视情况公开通报,告诉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有序疏散,防止不分先后,发生拥挤影响顺利疏散。③口头引导疏散。疏导人员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人们消除恐惧心里,稳定情绪,使大家能够积极配合进行疏散。④利用广播将发生事故的部位,需疏散人员的区域,安全的区域方向和标志告诉大家,对已被困人员告知他们自救的方法。⑤事故现场若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疏散组人员采取必要的手段强制疏导,防止出现伤亡事故。在疏散通道的拐弯、叉道等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设疏导人员,提示疏散方向,防止进入危险区域。⑥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对财产和未撤离危险区的亲人生命担心而重新返回事故现场。⑦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疏导人员若知晓内部被困人员,要迅速报告,介绍被困人员方位、数量。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应做好如下准备:①人员准备,根据事故发生的规模,影响程度以及危险范围,确定应急救援人员的人数,并由经验丰富的或相关专业人员带队;②救援器材、物资必须准备充足,以防出现救险物资不够用的情况;③必须弄清救援方式,救援前尽量弄清楚各类相关事故处置情况,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抢险救灾;④思想准备要充分,救援时思想情绪保持稳定,做好救援抢险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应急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命令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撤离时应保持秩序不混乱,不得提前脱下防护设备,待到安全区域时立即消毒、沐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县民政部门、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藻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3.10 响应终止
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信息,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第四章 后期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不同污染物及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制定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应急指挥部自身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查组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对事件性质进行分类,根据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不同性质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
4.3 损害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明确和公布负责损害评估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事件损害评估,公布损害评估的方式和办法,确定损害范围,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损害大小,形成损害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备案。
4.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在巴楚县人民政府牵头下,由环保部门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视情况申请上级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预防与预警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应积极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设立各种水源保护区标记,并向当地居民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和管理规定,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水安全的氛围,重点对水源地周边的村民和养殖场进行水源保护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当地居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提高全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5.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培训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与演练。
5.3 应急资源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稀释、围堵、导引、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常用物资,如消防车、工程车、挖土机、防化服、袋装活性炭、木屑和石灰、吸油毡、围油栏、捞藻船、稻草、漂泊粉、烧碱、消毒药水、高锚酸仰、高岭土等,救援物资要采用就近原则,备足、备齐,定置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置)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若单位没有储备或储备不足,则可以进行紧急采购。
县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4 经费保障
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质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5.5 其他保障
5.5.1 技术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必须加强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加强技术保障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障和恢复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饮用水源保障和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饮用水水源安全形势,对饮用水水源保障和恢复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并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引进,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开发或引进建立环境事件扩散数字模型;加强环境调查、监测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引进先进的调查、监测装备和设备。
5.5.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5.5.3 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健全公路、河道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和巴楚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处置车辆的落实,加强对应急处置车辆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车辆的优先调度,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展。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5.5.4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保障医疗救治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医疗救治信息,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5.5.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及时疏散、撤离无关人员,加强事件现场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件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5.6 奖惩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全县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可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巴楚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8)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9)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0)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1)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2)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6.2 应急预案解释权属
本应急预案最终解释权归巴楚县人民政府。
6.3 应急预案的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科备案。
6.4 预案演练和修订
6.4.1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4.1.1 应急演练的组织
应按照本应急预案定期(每年组织一次)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由应急协调办公室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相关部门及应急小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拍照的形式记录下来。演练组织流程见图 6-1。

6.4.1.2 应急演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