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国有林管理局)、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巴楚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五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楚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巴楚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喀什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楚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县市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建立全县统一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按照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请求,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武警喀什支队巴楚中队部长、人民武装部部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副师长
成 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外事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共青团巴楚县委员会、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人民武装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喀什支队巴楚中队、喀什公路管理局巴楚分局、国网巴楚供电公司、巴楚火车站、县通信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乡镇(局)的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地震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县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害地设立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部署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发动社会力量对受灾乡镇进行支援;负责其他紧急救援力量来巴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喀什地委、行署、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监测与研判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组、基础设施组、治安维稳组、救灾捐赠接收组、舆情管控组、灾损评估组、恢复重建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4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成立“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5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若国家预案分级标准有变更,参考最新分级标准执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地震灾害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地区、县、乡均作出响应的,分级承担相关工作。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巴楚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地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1 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喀什地委、行署,启动县本级地震应急一级响应;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自治区、地区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3.2.2 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喀什地委、行署,启动县本级地震应急二级响应;必要时建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同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其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3 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县本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视情组织协调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区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4 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乡镇应对工作情况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县应急管理局快速上报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30分钟内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巴楚县区域内3级以上地震。
(2)巴楚县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
(3)毗邻县发生6级以上地震。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喀什地委、行署,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相关部门、震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巴楚火车站、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健委、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1.1 县级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县、本乡镇、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开展先期处置,做好救灾相关准备,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下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调度了解灾情发展,调遣派出救援队伍,视情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
(2)协调人武部、武警部队力量,派遣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援、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并向上级申请支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3)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乡镇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抢修。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8)及时对接自治区地震局和地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请求支援。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5.1.2 灾区乡镇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发动当地干部群众优先开展灾情信息收集报告,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调配救援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抗震救灾工作。
5.2 较大地震灾害
5.2.1 灾区乡镇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 县应急处置
较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灾区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针对超出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实际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地区支持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向地区行署提出建议。当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区层面地震应急响应时,按照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2.3 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实施。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2)派遣县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人武部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组织调动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装备等物资,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县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乡镇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做好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县级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5.2.4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灾区的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以及参加抗震救灾人武部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县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乡镇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通报。
(8)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5.3 一般地震灾害
5.3.1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2 县应急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乡镇应对工作情况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县级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根据灾区需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协助灾区做好趋势判定、房屋、桥梁、大坝等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受灾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对口援疆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行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市县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演练,加强消防救援(综合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有条件的乡镇、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县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各类应急工作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7.3 救灾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风险和本级财力,保障地震风险防范和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地震灾害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县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7.4 救灾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制和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手段,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等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巴楚分公司、中国电信巴楚分公司、中国联通巴楚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指挥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开通卫星终端等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委宣传部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7 机制保障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巴楚火车站、喀什公路管理局巴楚分局,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体旅、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8.1 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指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域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和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域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及群众应急疏散准备工作。
(3)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民武装部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国网巴楚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交通、通信、供电应急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及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实际工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8.2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巴楚县的震级在5.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3)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舆情监控和群众安抚工作。
8.3 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地震谣传事件性质,适时发布声明,并报告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灾区乡镇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稳定人心。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8.4 应对毗邻县市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指在巴楚周边县发生的、并且波及巴楚县的地震事件。
在毗邻县地震事件时,视其对巴楚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毗邻县市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取得地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的技术支持,对毗邻县地震对本县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2)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受影响乡镇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并视其对巴楚县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乡镇、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乡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县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乡镇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2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进行2次地震实战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10日印发的《巴楚县地震应急预案》(巴政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巴楚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县委统一部署,统筹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强化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大防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备、投放、调运、管理和保障灾区应急救灾物资装卸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教育党总支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指导做好校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向社会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园区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组织区内跨乡镇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按程序启用县级储备稳定市场;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地震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在自然灾害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开展有关救灾公益慈善募捐及捐赠活动;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承担本级地震工作及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抢险救灾的专项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县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指导受灾乡镇灾区震后重建规划编制,灾后重建选址等工作。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因地震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鉴定、震后评估等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燃气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地震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受灾情况统计报告并组织实施抢险抢修;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的运输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灾区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畜牧业的救灾和灾后复产,协调组织灾区畜牧业抗震救灾应急饲料工作,保障受灾期间农畜产品供应。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充分发挥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和基层文化阵地引领作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避险自救技能。负责景区抗震救灾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灾后疫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衔接各乡镇、武装部、武警喀什支队巴楚中队、兵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统计、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等工作;组织发放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自治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负责因地震造成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企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等工作。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和地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负责本区域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监测和数据收集工作;负责地震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负责巴楚县范围内外国和港澳人员的救助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组织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灾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共青团巴楚县委员会: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加强对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灾后重建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由地震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喀什公路管理局巴楚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被地震毁坏的国省干线、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服务区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险抢修工作。
国网巴楚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和保障电力供应。
巴楚火车站:负责协调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开设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协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员、受灾群众的疏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巴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驻喀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做好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转移危险区群众。
武警喀什支队巴楚中队:负责组织驻喀武警部队实施地震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群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兵地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联络任务,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救援救助活动。
附件2
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人民武装部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安排抗震救灾期间全面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二、灾情监测与研判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消防救援大队、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做好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对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三、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巴楚县委员会和灾区相关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救援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群众安置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承办政府救灾款物的调拨、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政府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款物捐赠。
五、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红十字会,人民武装部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疆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六、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公安交警大队、喀什公路管理局巴楚分局、巴楚火车站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设施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国网巴楚供电公司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通信、电、水、油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应急评估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广播电视、环卫等设施,提供临时供应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架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保障灾区通信和电力畅通;开展水利设施排查、监测和抢险抢修;开展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排危除险工作;对易发次生灾害场所开展检查和监测,防范发生严重次生灾害;负责疆内外有关基础设施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八、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司法局、武警喀什支队巴楚中队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
九、救灾捐赠接收组。由县红十字会牵头负责,责任单位: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县内外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临时仓库,规范统一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物资,按需统一调配发放。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
十、舆情管控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及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县委网信办牵头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十一、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协助自治区、地区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十二、恢复重建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应急管理局、和灾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受灾乡镇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做好损毁房屋重建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