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0104040/2024-00575 公开信息来源 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年3月25日 文号 巴政办发〔2024〕8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5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国有林管理局)、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五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巴楚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楚县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巴楚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承办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地区减灾委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地区、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2.2 乡镇减灾委员会

乡镇减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乡镇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急响应级别应降一级,与县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2.3 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以及矿山、地质、建筑、电力、道路桥梁、通讯工程专家对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洪旱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推送,同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核实物资存储情况,制定救援应急物资调拨方案。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发挥应急责任人、信息管理员、灾害信息员(灾害风险隐患报送员)作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1.1 灾情初报。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村(社区)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乡镇;乡镇应在1小时之内将灾害概要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同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

4.1.2 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同时,要逐级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及地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乡镇、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伤亡(含失踪)人员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发布

县委统一安排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一级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9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初步核实、评估灾情,按照灾情评估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应急救助一级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的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镇 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动员工作,适时联络县人武部、武警部队、兵团实现应急救援联动。

4)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县减灾委专家组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报情况,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以下工作。

①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救援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上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红十字会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向灾区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

③县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④县人武部、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县、乡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 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调集县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护理工作,向地区卫健委如实报告,并申请上级医疗救护力量及设备设施支援。

⑥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桥梁、隧道、危险道路抢修抢通工作。组织车辆运输救灾物资,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迅速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铁路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⑧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⑨县商务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及通讯保障工作。

⑩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防范各类地质灾害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⑪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情况,协助卫健委做好水源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⑫县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⑬县气象局定期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做好灾区天气预报工作。

⑭县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⑮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⑯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⑰县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⑱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兵地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⑳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减灾委办公室,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地区应急管理。

5.2 二级响应

5.2.1 二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巴楚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全县农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初步核实、评估灾情,按照灾情评估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根据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应急救助二级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应急救灾工作。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动员工作,联络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部队、兵团实现应急救援联动。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县减灾委专家组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报情况,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行动履行二级响应规定的工作职责。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减灾委办公室,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5.3 三级响应

5.3.1 三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巴楚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3%以上、8%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初步核实、评估灾情,按照灾情评估情况和启动标准,按照灾情核实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应急救助三级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或者其委托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报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以下工作:

①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应急救援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上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红十字会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向灾区紧急调拨县生活类救灾物资。

③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调动受灾及邻近乡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

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县、乡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⑤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桥梁、隧道、 危险道路抢修抢通工作。组织车辆运输救灾物资,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调、迅速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铁路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及通讯保障工作。

⑧县气象局定期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做好灾区天气预报工作。

⑨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⑩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防范各类地质灾害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⑪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情况,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⑫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⑬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减灾委办公室,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5.4 四级响应

5.4.1四级响应的基本条件

巴楚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初步核实、评估灾情,按照灾情评估情况和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应急救助四级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 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报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要迅速行动履行三级响应规定的职责。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评估救助需求

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拨付救助资金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制定方案

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依据灾害信息上报台账,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启动自治区、地区冬春救助生活救助资金申报程序。

6.2.2 调查核实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每年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组织有关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救助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向地区申报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按照救助程序,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乡镇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等政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组织协调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自然资源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重建房屋质量安全。

6.3.1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 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经住建部门组织危房鉴定确定需重建房屋台帐。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职责牵头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6.3.2 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建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乡镇实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县人民政府提出向喀什地区行署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县、乡镇要积极配合地区组织的评估小组开展评估确认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局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地区财政局报喀什地区行署审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 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地理信息、重建规划选址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落实乡镇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评估结果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7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认真落实地区救灾资金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完善县和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补助及地方筹措各类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7.1.3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中央、自治区、地区、县应急补助资金。

7.1.4 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7.2.2 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通过政府实物储备、企业商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方式储备必要救援物资。

7.2.3 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准确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主体责任, 加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全面提高防范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5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求,首先立即动用本地应急救灾物资,同时向上一级减灾委申请调用上级应急物资,巴楚县本级救灾物资动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 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乡镇、村(社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组,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2名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灾害风险调查普查结果,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 应急管理局应当将本预案纳入应急管理专项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减灾委办公室每年组织推动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行业部门救助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巴楚县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附件

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件:

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

响应分级

死亡

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

救助人口

倒塌和严重

损坏房屋

旱灾造成缺粮缺水

需救助人口

占农业

人口比例

需救助人口

数(人)

四级

1-3人

500-1000人

0-1500间或

0-500户

1%-3%

5万-10万

三级

3-5人

1000-2000人

1500-3000间或

500-1000户

3%-8%

10万-15万

二级

5-10人

2000-1万人

3000-5000间或

1000-1500户

8%-10%

15万-20万

一级

10人以上

1万人以上

5000间以上或1500户以上

10%以上

20万以上

关联稿件:

解读《巴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编辑:王文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