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和地委、行署防震减灾工作要求,落实自治区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进一步加强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增强全县房屋设施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1部门近期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喀什地区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巴楚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精神,听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兵团汇报时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安排部署和地委、行政公署工作要求,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中的提出的推进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把地震灾害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属地责任,保证排查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聚焦短板、重点突破。根据房屋设施类别和行业管理特点,聚焦薄弱环节和重点工程,集中力量开展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
坚持尊重实际、拆改结合。立足实际,科学评估,尊重民意,经鉴定对有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进行抗震加固,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房屋设施通过规划调整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分类施策实施改造。
坚持统筹资源、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各类资源,强化政策支持,拓展投入渠道。结合房屋设施特点,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实施范围。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实施范围为被中国地震局确定的2024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巴楚县全部辖区均在范围内,实施对象为城乡住宅、学校建筑、校外培训机构建筑、医疗机构建筑、民政服务机构建筑、党政办公用房、旅游文博场所建筑、宗教场所建筑、民宿建筑、农家乐建筑、体育场馆建筑、重要交通生命线(大桥、隧道)、油气长输管线、电力、通讯网络、水库大坝、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厂库建筑等各类房屋设施。
(四)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推动房地产业、建筑业、城市建设治理转型升级,着力打造为民住建、法治住建、文化住建、绿色住建、数字住建,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水平。全面整治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持续加强自建房排查整治,开展危旧房屋排查整治五年行动,持续推进地震重点危险区城镇住宅抗震性能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健全行业应急管理体系。结合前期开展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2002年(含2002年)以前建造的城镇房屋信息摸排统计等工作,推动完成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2024年5月中旬前要完成所有房屋设施的排查摸底工作。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稳步提升房屋设施抗震防灾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损失。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一)组长
张玉宝(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二)副组长
林岩松(县委常委、副县长、上海援疆巴楚分指副指挥长)
李桂军(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汪继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何 鑫(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三)成员
丁卫国(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依司马依力·买买提(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历 祥(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明 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主持工作〉)
祁秀文(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吴利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王晓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刘建军(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闵令嵩(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陈志忠(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朱 燕(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宋 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高 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鑫(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魏广春(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耿德一(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黄丽芹(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党组副书记、局长)
胡良璞(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段万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民华(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副书记、理事长)
付道平(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闫 森(县救援消防大队大队长)
冯继文(国网巴楚县供电公司经理)
刘斌峰(巴楚县火车站站长)
何彬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工作〉)
各乡镇(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高翔同志、巴楚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闵令嵩同志担任,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提出需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分房屋和公共设施两个专项组,房屋组组长由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彬龙同志担任,公共设施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张文升同志担任,设施组要综合协调发改、工信、水利、交通、通信等部门(单位)做好各类公共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抽调。各单位要抽调专人建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
以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为支撑,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学校建筑、医院、社会福利建筑、市政设施、重要交通生命线(道路、大桥、隧道)、水库大坝、通讯设施(基站、网络设备)、电力工程、危险化学品厂库等承灾体地震风险隐患排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巴楚县房屋设施底数台账。各行业单位、乡镇结合房屋设施底数台账,对房屋设施进行全面排查、评估、鉴定,将自建房、各类公共设施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纳入评估鉴定范围,逐一登记造册,科学制定措施,分类分步整治。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5日)。
重点排查。各乡镇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2002年(含2002年)以前城镇房屋摸排工作。
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行业单位、乡镇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地震重点危险区各类房屋设施的排查,并以房屋设施底数台账为基础,进一步排查城乡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建筑,对审批手续不全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立风险隐患台账。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评估鉴定阶段(4月1日至7月15日)。
各行业单位、乡镇聘请或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通过查看房屋设施设计等多种方式对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台账内的房屋设施抗震能力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确需鉴定的房屋设施,按照“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和“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产权(使用)人进行抗震鉴定。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分类整治阶段(6月15日至12月1日)。
各单位、乡镇根据鉴定结论,按照先稳后缓、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房屋设施,采取加固、更新(拆除)或改变用途等处理措施。能够实施抗震加固的,一律进行加固改造,纳入地区危旧房排查整治五年专项行动计划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不具备加固条件的,应当拆除或改变用途;必须拆除且当前无法拆除的,应当实施紧急避险措施。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验收销号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5日)。
各行业单位、乡镇应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批、销号一批。验收销号情况及台账经各行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提交巴楚县人民政府审查,由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无误后统一报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汇总报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牵头单位: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职责分工
(一)巴楚县各部门职责。统筹部署、总体协调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乡镇、行业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排查整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巴楚县房屋设施地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风险普查成果共享,指导开展城镇住宅和市政设施排查整治,协调动员各级专业机构开展城镇住宅的评估、鉴定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性能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全面扎实推动各乡镇危旧房屋排查整治五年行动,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期实施;负责汇总巴楚县房屋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
应急管理局: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汇总各类公共设施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企业厂库和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安系统各类房屋及监管的旅馆业经营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能源产业、油气长输管道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学校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园区生产经营场所、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通信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指导通信部门做好各类通讯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统战部:负责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政服务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财政局: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保障辖区房屋设施评估、鉴定所需费用,保障全巴楚县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组织开展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配合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自然资源局: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汽车场站、公共交通服务和交通运输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库、水利设施排查整治,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房屋设施及本行业领域的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文博场所、星级宾馆、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体育场所(馆)和用于体育训练、培训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卫健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及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巴楚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家属院住宅等的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拆除、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开展用于康复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国网巴楚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电力设施及本行业领域房屋的排查整治,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责任,并汇总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
火车站:负责铁路领域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房屋设施鉴定加固拆除工作,汇总排查验收情况及台账。
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领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二)各乡镇、工业园区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同时,县级联系点领导依据本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抽调不少于2名专职干部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各村(社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同时,乡镇联系点领导依据县乡两级工作措施,明确村(社区)干部隐患房屋包户职责,制定倒排工期计划,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以户为单位,完善“一户一档、一房一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各行业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注重协调、统筹推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由巴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抓总,定期汇总工作进展,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推动落实议定事项。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要健全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全力以赴做好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按照巴楚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巴楚县财政承担本级相关支出,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涉及企业主体的,鼓励加大相关投入,确保房屋设施抗震安全。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对辖区内房屋设施评估和整治结果负责,各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房屋设施负安全监管责任,各抗震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按照《巴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后附)分工要求,抓紧抓实自建房整治验收工作。各责任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房屋设施负安全监管责任,并对各自行业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乡镇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参与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的氛围。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乡镇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做到“全覆盖”排查、“台账式”销号,共同推进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行业部门各类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2.《乡镇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包联任务清单》
3.《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包联)工作台账》
4.《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5.《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6.《行业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7.《行业部门各类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8.《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0.《巴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1:
行业部门各类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
行业部门名称 |
职责 |
县政府分管领导 |
主要负责人 |
排查阶段 |
评估鉴定阶段 |
分类整治阶段 |
验收销号阶段 |
1 |
巴楚县住建局 |
承担巴楚县地震重点危险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巴楚县房屋设施地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风险普查成果共享,指导开展城镇住宅和市政设施排查整治,协调动员各级专业机构开展城镇住宅的评估、鉴定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性能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全面扎实推动各县市危旧房屋排查整治五年行动,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期实施;负责汇总巴楚县房屋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 |
汪继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何彬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业务工作>)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2 |
巴楚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汇总各类公共设施排查整治、验收情况及台账;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企业厂库和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汪继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闵令嵩(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3 |
巴楚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开展公安系统各类房屋及监管的旅馆业经营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李桂军(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
吴利平(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4 |
巴楚县发改委 |
负责组织开展能源产业、油气长输管道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王晓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5 |
巴楚县教育局 |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学校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历祥(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6 |
巴楚县商工局 |
负责组织开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园区生产经营场所、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通信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指导通信部门做好各类通讯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明杰(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成员〈主持工作〉)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7 |
巴楚县统战部 |
负责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努尔艾力·喀迪尔(县委常委) |
祁秀文(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8 |
巴楚县民政局 |
负责组织开展民政服务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陈志忠(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9 |
巴楚县财政局 |
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保障辖区房屋设施评估、鉴定所需费用,保障全巴楚县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经费。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朱燕(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0 |
巴楚县人社局 |
配合组织开展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配合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汪继东 (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宋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1 |
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
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承担巴楚县层面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刘建军(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2 |
巴楚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开展汽车场站、公共交通服务和交通运输企业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何鑫(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刘鑫(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3 |
巴楚县水利局 |
负责组织开展水库、水利设施排查整治,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魏广春(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4 |
巴楚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房屋设施及本行业领域的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耿德一(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5 |
巴楚县文广旅局 |
负责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文博场所、星级宾馆、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民宿、农家乐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林岩松(县委常委、副县长) |
黄丽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党组副书记、局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6 |
巴楚县卫健委 |
负责组织开展卫健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胡良璞(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7 |
巴楚县国资委 |
负责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及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付道平(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8 |
政府办公室 |
负责全巴楚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家属院住宅等的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拆除、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张玉宝(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丁卫国(政府办公室主任)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19 |
巴楚县残联 |
负责组织开展用于康复机构等本行业领域的各类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并汇总巴楚县行业领域验收情况及台账,履行行业领域房屋设施鉴定加固协调动员和监督指导责任。 |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刘明华(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副书记、理事长) |
即日起至5月15日 |
3月15日至7月15日 |
6月15日至12月1日 |
11月15日至12月15日 |
附件2:
乡镇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包联任务清单
序号 |
乡镇 |
包联县领导 |
任务职责 |
任务时限 |
|||
排查阶段 |
评估鉴定阶段 |
分类整治阶段 |
验收销号阶段 |
||||
1 |
阿瓦提镇 |
申运峰(县委副书记阿里甫江·阿布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宇(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
对阿瓦提镇行政区域内22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瓦提镇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2 |
英吾斯塘乡 |
睢世昌(县委常委、 纪委书记、监委代主 任) 段喜缤(县人大常委 会党组成员) |
对英吾斯塘乡行政区域内20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英吾斯塘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3 |
琼库尔恰克乡 |
张玉宝(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王新海(县人民检察 院党组书记、副检察 长) |
对琼库尔恰克乡行政区域内26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琼库尔恰克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4 |
色力布亚镇 |
崔建刚(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艾克巴尔·依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麦麦提图尔荪·阿卜莱提(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
对色力布亚镇行政区域内30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色力布亚镇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5 |
阿拉格尔乡 |
乃比·阿卜杜热西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王春(县委常委) |
对阿拉格尔乡行政区域内20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拉格尔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6 |
阿克萨克马热勒乡 |
阿布拉江·吐尔逊(县委副书记、县长)买买提明·艾买提(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麦麦提艾力·艾买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察长) |
对阿克萨克马热勒乡行政区域内21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7 |
夏马勒乡 |
努尔艾力·喀迪尔(县委常委)阿迪力江·苏甫(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
对夏马勒乡行政区域内12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夏马勒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8 |
巴楚镇 |
张涛(县委书记)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县政协党组副书记、主席)陈勇(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李桂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
对巴楚镇行政区域内20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巴楚镇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9 |
阿纳库勒乡 |
曾魁(县委副书记、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巴楚分指挥部指挥长)提拉尼萨·斯地克(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邱伟忠(县政协副主席) |
对阿纳库勒乡行政区域内17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阿纳库勒乡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0 |
三岔口镇 |
林岩松(县委常委、副县长、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巴楚分指挥部副指挥长) |
对三岔口镇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三岔口镇做好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1 |
多来提巴格乡 |
冯文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汪继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对多来提巴格乡行政区域内23个村(社区)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多来提巴格乡做好村(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2 |
恰尔巴格乡 |
宋连军(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周丽丽(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
对恰尔巴格乡行政区域内19个行政村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恰尔巴格乡做好村级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13 |
工业园区 |
何鑫(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
对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房屋设施排查整治工作负包联职责。依据县级工作方案,指导健全完善相关措施,指导工业园区做好社区排查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协调落实工作所需经费,推进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
即日起至 5月15日 |
3月15日至 7月15日 |
6月15日至 12月1日 |
11月15日至 12月15日 |
附件3: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包联)工作台账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地州市 |
县(市、区) |
乡镇 |
村、社区 |
自建房唯一标识代码 |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房屋产权人 (使用人)联 系方式 |
是否存在经营性活动 |
是否存 在违法 改扩建 行为 |
房屋安全 隐患初判 结论 |
排查 人姓 名 |
县级包联负责人 |
乡镇包联负责人 |
村(社区)包联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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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员:
填报时间:
附件4:
行业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地(州、市) |
县(市、区) |
部门 名称 |
自建房唯一标识代码 |
房屋产权人 (使用人) 姓名 |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联系方式 |
是否存在 经营性活 动 |
经营性活动类型 |
排查人初判安全隐患结论 |
是否存在 违法改扩 建行为 |
核实 情况 |
基层行业主管部门 |
基层行业 主管负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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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附件5: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序号 |
填报单位名称 |
城乡自建房底数 |
城乡自建房排查情况 |
城乡自建房整改情况 |
备注 |
||||||||||||||||||||||||||||||||
总量底数 |
城镇自建房底数 |
农村自建房底数 |
累计排查数(栋) |
累计排查率(%) |
城镇 |
农村 |
累计整改数(栋) |
累计整改率(%) |
城镇 |
农村 |
|||||||||||||||||||||||||||
栋数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栋数 |
经营性自建房面积(㎡) |
栋数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栋数 |
经营性自建房面积(㎡) |
栋数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栋数 |
经营性自建房面积(㎡) |
城镇自建房排查数 |
城镇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面积(㎡)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面积(㎡) |
农村自建房排查数 |
农村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的数量 |
面积(㎡) |
城镇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农村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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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审核人:
z
附件6:
行业部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
行业类别:(选填教育、工信、民宗、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督、体育、消防救援、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城乡自建房排查情况 |
城乡自建房整改情况 |
备注 |
||||||||||||||||||||||
累计排查数栋) |
累计排查率(%) |
城镇 |
农村 |
累计整改数(栋) |
累计整改率 (%) |
城镇 |
农村 |
||||||||||||||||||
城镇自建房排查数 |
面积(m²) |
城镇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 |
面积 (m²) |
农村自建房排查数 |
面积 (m²) |
农村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量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问题隐患数 |
面积 (m²) |
城镇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农村自建房整改数 |
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整改数 |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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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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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7:
单位名称(盖章):
行业部门各类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填报时间:
序号 |
县(市), 行业部门名 称 |
排查点位 |
排查设施 |
排查设施 大小(面 积)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联系方式 |
排查时间 |
问题隐患 |
抗震性能 初判结论 |
鉴定结论(加固或更新) |
采取整治措施 |
整治进度 |
整治责任单位 |
整治责任人 |
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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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8: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通用技术要求。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地震风险分析,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指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等内容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发生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
(四)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5至10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等原则。
第四条(规划建设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资金补助)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六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明确主体)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因房屋使用人过错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
(四)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禁止性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不得在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充电,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第十条(改扩建要求)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还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要求)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鉴定情形)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处置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房屋鉴定报告明确的等级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分类处置:
(一)经鉴定为A(Asu)级的,可以正常使用,依法正常营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状态;
(二)经鉴定为B(Bsu)级的,可以正常使用,依法正常营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整治并做好观察监测;
(三)经鉴定为C(Csu)级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临时封闭并组织人员撤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提出的处理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整治。设计单位应当对加固施工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四)经鉴定为D(Dsu)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临时封闭并组织人员撤离。具备修缮价值的,可进行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对已无修缮价值的,建议依法拆除、置换或重建;
(五)有保护价值的D(Dsu)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当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加固要求)涉及经营性自建房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村二层及以下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依据职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第十五条(拆除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二层及以下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责任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各自领域内用于生产、经营、服务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用于旅馆业自建房的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用于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负责用于职业培训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汽车站场、公路交通服务设施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于文化和旅游设施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于医疗、卫生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建房用于危险化学品、矿山以及职责范围内工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中涉及自建房的,应当通过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核对相关房屋信息,对属于不能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体育部门负责用于体育训练、培训等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于影院的自建房整治和安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经营性自建房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并依法查处擅自投入使用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用于康复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领域内用于生产、经营、服务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审批监管)以自建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审查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信息化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新技术应用)鼓励各地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AI辅助等科技手段,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鼓励各地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违法违规查处)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自建房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0:
巴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特别重大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自建房风险隐患,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隐患整治,构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乡镇抓落实;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包联;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
(三)工作目标。2022年8月底前完成“百日攻坚”,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危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2025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兵地结合部、乡镇建成区、村集市、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排查宾馆、饭店、宗教场所、民宿、农家乐、私人影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2.排查内容。各乡镇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突出排查“四无四擅”,即: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扩建、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布局的自建房。
3.排查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统一组织,产权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全程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参加排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对排查结果签字确认。以乡镇为单位,对所辖区域的所有自建房进行认真排查,一房一档,建立乡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在乡镇排查初步判定的基础上,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的自建房“双向”排查,建立行业台账,保证不落一户、不落一栋。乡镇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立即报告并第一时间标识警示、清空人员、暂停使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开展“百日攻坚”。各乡镇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突出整治“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建立并动态更新台账,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百日攻坚”期间,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和挂图作战工作机制,各乡镇于每周一、每月3号前,向巴楚县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巴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巴楚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台账。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要汇总分析经“双向”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根据鉴定意见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依法依规督促整治到位,各乡镇要将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的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巴楚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处理。
3.严格验收销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整治结果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建立验收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验收合格一户、销号一户。巴楚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验收进展情况报告及台账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使用人同样对房屋安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自建房审批环节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乡镇对辖区自建房排查结果负属地责任;各乡镇对辖区自建房整治结果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自建房验收结果负责;各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县包联部门对包联的乡镇负包联指导责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环节的审批监管。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经营性自建房相关经营许可前,要求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各乡镇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建筑内所有人员撤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借助“访惠聚”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力量,进一步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四无四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畅通“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健全完善自建房房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办公室,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辖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分头推进,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用于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工信部门:负责用于民爆、化工、有色、纺织等生产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民族事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用于旅馆业、出租房屋、“九小场所”以及枪支弹药等存储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处理阻碍、扰乱、妨碍执行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公务的行为;立案查处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产权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用于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用于职业培训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排查整治、查处自建房违法占地、违反工程规划许可、乡村规划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
住建部门:牵头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负责协调专业机构开展排查、整治、鉴定,负责查处自建房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用于车站、公路服务区、交通服务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用于商贸经营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于文化和旅游设施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于医疗、卫生、疗养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建房用于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体育部门:负责用于体育训练、培训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自建房用于影院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整治和安全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用于康复机构等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做好各自领域内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划分县直有关部门包联指导任务。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领导深入现场,督促整改、锁定目标,研究解决历史欠账和重难点问题。各乡镇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辖区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能力。
(二)加强支撑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动员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领域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排查整治方法措施,分析研判技术难题,制作易学易懂的房屋排查宣传资料、培训课件,对排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运用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城镇“两违”清查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加强数据研究分析,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费用按照“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执行,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适当补助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应急处置等费用,将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促指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各乡镇的综合指导,县包联部门加强对包联乡镇的包联指导,各乡镇加强对村(社区)的具体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百日攻坚”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对各乡镇自建房整治情况开展验收。
(四)做好宣传引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加大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增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意识,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引导,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各乡(镇)将修订后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送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卡哈尔 刘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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