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疆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工程前期工作顺利推进,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23〕58号)以及《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禁止在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就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属于国家“两重”项目。工程坐落于新疆叶尔羌河流域下游冲洪积平原区,覆盖叶城县灌片、泽普县灌片、莎车县灌片、麦盖提县灌片、巴楚县灌片、岳普湖县灌片以及叶管中心部分灌片,涉及灌溉面积达832.97万亩。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145条干(支)渠进行改造,总长度为1175.04公里;新建1个“以管代渠”加压灌溉管道片区;改造36条排水沟。
二、禁止范围
(一)空间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在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活动,不得进行土地开发、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实施探矿采矿作业,不得新栽种各类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且在后续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二)人口增长规定
自然增长: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依照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机械增长:人口机械增长方面,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之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人口对待。
三、项目法人单位工作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喀什地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塔里木河流域叶尔羌河水利管理中心)在收到本通告后,需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建设征地范围内各项实物开展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工作,并将结果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改建单位和调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建卡建档。在完成实物调查后,需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通告生效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