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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预公告

来源:巴楚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2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巴楚县红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用地位于巴楚县阿纳库勒乡,其中涉及征收巴楚县阿纳库勒乡库木博古孜(4)村土地。

二、补偿标准

巴楚县征地补偿按照最新发布的《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20241号)执行,拟征收用地范围位于巴楚县区片综合地价分区Ι级区片,该区片综合地价为40900/亩,土地补偿费27%与安置补助费73%之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1500号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2009131号)和《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文件规定补偿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巴楚县红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次征地由巴楚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请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巴楚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巴楚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翻(扩)建、装潢、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47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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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依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