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核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下列企业列为本行政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将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发现其所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积极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98-6212355)
巴楚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0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