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局)、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我县制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切实做好我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公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比例为27%:73%,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我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各乡镇(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我县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巴楚县区片综合地价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2024年2月20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规定执行。今后我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巴楚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