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资规〔20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压实土地征收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严禁擅自扩大征地范围。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在拟土地征收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拟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主要对拟土地征收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调查表,需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拟土地征收现状调查时,同步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对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研判,确定风险点,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的部门和时限、禁止事项、异议反馈渠道、申请听证的事项等内容。
(五)依法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六)办理补偿登记。拟土地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与拟土地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支付方式、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上述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土地征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面积、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资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腾退土地有关要求、行政救济途径等)。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批准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依法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按照自治区制定标准执行。
(二)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在征地中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补偿费。对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征收责任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土地征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在实施征地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加强档案管理。市、县(市、区)负责土地征收部门,按照土地征收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档案资料。自治区加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公告、征地听证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登记、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等土地征收程序性材料的审核,确保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被征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在日常工作、巡视督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中,发现土地征收工作存在征地程序环节缺失、被征地人相关权利缺失、征地档案资料缺失等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督促指导辖区县(市、区)履行土地征收主体责任,针对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将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一步严格土地征收项目审查标准,加大抽查力度,对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因整改不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暂停该市、县(市、区)涉及征收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通过出动执法宣传车、设置法律咨询台、向群众发放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展览板报、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等方式统一集中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基层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