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求,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良好生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方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园)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禁违规招生行为发生。
1.幼儿园、小学坚持“划片、就近、免试”招生原则,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
2.初中采取对口直升的入学原则招收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3.特殊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巴楚县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研判结果进行招生。
二、学区划分和招生对象
(一)学前阶段:计划招收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
1.第一幼儿园:布拉克贝希(2)社区、团结路(20)社区儿童。
2.第二幼儿园:招收友谊路(13)社区、滨河路(17)社区、迎宾路(18)社区、银泰路(19)社区儿童。
3.第三幼儿园:招收红海路社区、纺织园社区儿童。
4.第四幼儿园:招收幸福园(14)社区儿童。
5.第五幼儿园:招收胜利路(5)社区、人民路(9)社区、军民路(23)社区儿童。
6.第七幼儿园:招收代尔瓦孜阿勒迪(1)社区、蓝桥(3)社区儿童。
7.第八幼儿园:招收锦绣社区、建业社区儿童。
8.童梦幼儿园:招收飞机场(4)社区、虹桥(8)社区、幸福路(11)社区、文化路(12)社区、楚安(21)社区、汉韵(22)社区儿童。
9.神鹿幼儿园:招收工业园区(10)社区、银花路(15)社区、城北路(16)社区、汇安(24)社区儿童。
10.赛克散村幼儿园:招收托帕吾斯塘(6)社区、赛克散村(7居)儿童。
11.良种场幼儿园:招收多来提巴格乡和谐社区、多来提巴格乡乌塘买里村儿童。
12.民办幼儿园:具有办学资质的5所民办幼儿园(巴楚县中杰幼儿园、巴楚县启源幼儿园、巴楚县未来星幼儿园、巴楚县弘乐教育幼儿园、巴楚县东方红幼儿园)可面向全县与公办幼儿园同步进行招生。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幼儿园招生计划、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并报送教育局审核备案,同时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3.各乡镇、村级幼儿园就近招收辖区内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满3周岁)的适龄儿童。
(二)小学阶段:计划招收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1.第一小学招收蓝桥(3)社区、团结路(20)社区、良种场幼儿园学生。
2.第二小学招收布拉克贝希(2)社区、托帕吾斯塘(6)社区学生。
3.第三小学招收赛克散村(7居)、虹桥(8)社区、幸福园(14)社区学生。
4.第四小学招收代尔瓦孜阿勒迪(1)社区、人民路(9)社区、军民路(23)社区学生。
5.第五小学招收飞机场(4)社区、胜利路(5)社区学生。
6.第六小学招收友谊路(13)社区、滨河路(17)社区、迎宾路(18)社区学生。
7.新城小学招收幸福路(11)社区、文化路(12)社区、楚安(21)社区、汉韵(22)社区学生。
8.友谊小学招收工业园区(10)社区、银花路(15)社区、城北路(16)社区、银泰路(19)社区、汇安(24)社区学生。
9.阿纳库勒乡第八小学招收红海路社区、锦绣社区、建业社区、纺织园社区学生。
10.各乡镇、村级小学就近招收辖区内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三)初中阶段:招收全县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1.第二中学(初中部):招收第六小学、新城小学、友谊小学(户籍在友谊小学辖区内;在友谊小学辖区内有房产;非巴楚县户籍、巴楚镇户籍在友谊小学辖区内的租户)应届毕业生。
2.第三中学:招收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第五小学应届毕业生。
3.阿纳库勒乡第六中学:招收阿纳库勒乡小学、夏马勒乡小学、阿克萨克马热勒乡第二小学应届毕业生。
4.阿纳库勒乡第七中学:招收恰尔巴格乡小学、阿克萨克马热勒乡18村小学、友谊小学(租住在友谊小学辖区内巴楚县户籍中非巴楚镇户籍的其他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届毕业生。
5.阿纳库勒乡第八中学:招收阿纳库勒乡第七小学、阿克萨克马热勒乡第一小学应届毕业生。
6.多来提巴格乡中学:招收县第一小学、多来提巴格乡小学应届毕业生。
7.色力布亚镇第一中学:招收阿瓦提镇小学、琼库尔恰克乡第一小学、琼库尔恰克乡第二小学、琼库尔恰克乡努尔巴格22村小学应届毕业生。
8.色力布亚镇第二中学:招收色力布亚镇第二小学、阿拉格尔乡小学应届毕业生。
9.色力布亚镇第三中学:招收色力布亚镇第一小学、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塘巴扎小学应届毕业生。
10.色力布亚镇第四中学:招收色力布亚镇第三小学、色力布亚镇麻将拖格拉克小学、英吾斯塘乡小学应届毕业生,另招收色力布亚镇第二中学八年级英吾斯塘乡户籍学生、色力布亚镇第一中学九年级英吾斯塘乡户籍学生。
三、报名时间和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2024年8月18日-2024年8月21日
(二)报名材料:
1.学生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学生及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合法有效房产证明且实质性入住;
3.学生及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社区居住证明(附件)一式3份;
上述报名材料2、3,乡镇小学、幼儿园可视情况而定,非必要不提供。
(三)录取要求:
1.县城小学、幼儿园应对辖区学生进行登记预报名,如登记预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录取:
(1)录取原则:前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学校(园)仍有学位的,方可进行下一批次录取;
(2)录取顺序:第一批录取学生及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辖区且有房产的;如录取时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则按照居住年限高低依次进行录取,直至学校(园)无剩余学位,其余未录取学生由教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第二批录取学生及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辖区无房产但有固定住宅的(不含非住宅性质的居住用房,如商铺、门面房等);如录取时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则按照居住年限高低依次进行录取,直至学校(园)无剩余学位,其余未录取学生由教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第三批录取学生及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本辖区但有房产;如录取时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则按照居住年限高低依次进行录取,直至学校(园)无剩余学位,其余未录取学生由教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第四批录取学生及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本辖区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本辖区的;如录取结束后学校(园)仍有剩余学位,则根据学生在辖区实际居住年限由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直至学校(园)无剩余学位。剩余未安置的学生由学校(园)上报至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相对就近的学校(园)就读,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
(3)因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个人原因未及时报名登记或因不满足片区学校(园)录取条件导致未被录取的,由教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
(4)学校(园)要对报名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审核各种佐证材料过程中,要仔细甄别材料真伪,如因某种原因导致材料有缺项或对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点,学校应入户调查,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对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家长原因,对符合材料的要最终确定录取人数,并向社会公示录取学生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期为3天)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2.初中阶段。根据对口直升的入学原则,由教育局牵头负责,将七年级新生名单统一推送至各初级中学,由各小学负责将六年级毕业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统一带至对口直升的初级中学报到,未及时报到的,由录取学校牵头,对口小学负责及时摸排未报到原因并上报教育局。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一)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学生及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流入地社区居住证明。坚持以公办学校(园)为主安排就学,简化入学流程,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妥善解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援疆干部、内调干部等人员子女入学。
五、严格执纪问责
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0998-6214787、0998-6211915),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个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有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幼儿园,视情节严重,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六、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村(社区)
1.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教育党委(党总支)书记、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相关站(所、社)领导、中小学及幼儿园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各级各类招生及宣传工作。
2.乡镇应积极协调派出所、村(社区)配合教育局、各学校(园)做好适龄学生招生摸底工作,与辖区户籍进行比对,全面掌握辖区户籍适龄学生入学情况并建立入学台账。强化对本地户籍在外就读学生的管理责任,要详细掌握在外就读学生的去向,分类建立台账(地区内、疆内、疆外),标注清楚目前就读学校和班级,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取证,同时要补齐失踪、失联、出国在外、因身体原因无法入学儿童少年相关佐证材料,确保“应入尽入”。
3.村(社区)一要协助乡(镇)政府、学校做好具体控辍保学工作,将控辍保学作为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二要协助乡(镇)政府、学校做好对所有流失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配合学校和老师定期对学生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对长期不到校学生家长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二)县直有关单位
1.县教育局。一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及组织协调,对全县各学校(园)招生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时通报招生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发挥好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三是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前瞻性规划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的区域和学校,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和方案,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统筹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及政策调整等因素,考虑在校生增长的刚性需求,完善学校建设布局,加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县镇学校、城市学校布点研究,确保在适应增量需求的同时避免学龄人口波峰之后的资源浪费。
2.县委宣传部。一是通过县级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教育局提供的招生工作方案;二是加强舆情关注和舆论引导。根据教育局提供的稿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关注招生舆情,及时对接教育局跟进化解。
3.县发改委。要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教育局做好学校项目建设申报等工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规范收费、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管力度。
5.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要优先保障学校建设用地、预留、留足教育用地。住建局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建设与学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6.县公安局。要畅通适龄学生户籍信息查询平台,协助教育局、乡镇、村(社区)、学校(园)做好适龄学生入学工作。
7.县卫健委。督促指导各乡镇卫生院提前准备,扎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做好新入园儿童的体检工作,及时指导学校(园)做好患有传染性疾病及重大疾病适龄儿童的医治、预防工作。
8.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要加强招生舆情监测力度,针对招生工作可能出现的舆情事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发生问题时,要第一时间会同教育局共同进行处理,避免发酵扩散。
9.县残联、民政局。会同教育局、卫健委完成全县残疾学生摸底调查、认定、换证、发证等工作,确保残疾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各学校(园)
1.要严格按照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招生工作,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自身招生行为,不得以招生政策分析、学生素质测评等名义违规组织招生咨询、讲座、考试,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媒体违规宣传升学率和学校排名、考试成绩等。不得擅自跨县、跨片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跨片区学生。校长和教职工要严以律己,不得违规搜集学生自荐材料、荣誉证书,不得泄露学生信息及考试成绩,不参与违规宣传及招生等活动。
2.要做好招生宣传、学生调查摸底、家访等工作,及时向乡镇、教育局上报招生工作开展情况。
3.要成立学校(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审核),明确招生责任分工,细化招生工作流程。
4.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一是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学校(园)应从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转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二是做好兵地学籍转接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兵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转接工作的通知》(新教厅〔2021〕7号),简化入学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办理效率,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影响转学进程。对兵地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要认真做好登记汇总,及时报送至教育局。
5.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规定班额校额标准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逐步化解56人以上大班额,推动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额不超过50人招生。对于实际居住在学校(园)招生范围内但不符合学校(园)招生入学条件的,同时学生家长具有强烈意愿要求进入片区学校(园)就读的,要登记信息并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解决安置。各学校(园)不得以入学条件不符为由,拒绝受理和解决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学生入学相关诉求,坚决禁止招生舆情发生。
(四)本《方案》自2024年7月18日起印发施行《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有效期1年。
附件:社区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