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地区工作安排,稳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缩范围、控定额、调标准、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有进有出”“优机优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点支持分流式整地机、高性能播种机、吊杆式喷雾机、残膜回收机等有助于促进粮棉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确保政策实施科学规范、精准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4大类51个小类111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增减建议,按年度报请自治区同意后进行调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和档次,不得将当地不适用、应用量很少或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要优先保证粮食、棉花、林果、畜牧业、特色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优先补贴残膜回收机、玉米茎穗兼收集机、分流式联合整地机、种肥一体高性能小麦播种机、吊杆式喷雾打药机等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将不参与农业生产的机具及明显不适宜在辖区内推广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3)。对国家强调推广应用的监测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按国家统一要求实施补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待自治区具体方案下发后另行通知。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将引导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业应急救灾组织发展等组织作为补贴重点。
同一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个购机户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购买采棉机等大型棉花生产机械可分别提高至100万元、5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情节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我县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自治区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配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利用其他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机具不得申请补贴。办理补贴,原则上按照上年超录部分的优先使用下年年度资金进行兑付,兑付标准按照上年标准执行;其次对当年录入的收获机械、林果、畜牧、特色作物机械进行补贴,按照各乡镇录入的先后顺序进行补贴,直至资金兑付完成。
(一)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继续做好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完善与作业量挂钩的分年度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对正在开展试点补贴的农业机械,按照原试点方案要求执行。
对已安装监测终端或辅助驾驶系统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适用、大型、智能、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机具,根据自治区、地区安排,另行通知。
已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原“三合一”机具),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产出厂的农机产品,均需在出厂前安装20cm级高精度智能监测终端,满足我县农机作业实时远程监测的要求,并实现与新疆农机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新疆棉花机收快线监测平台)的数据对接,其他继续按《关于启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快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的通知》(新农办机函〔2022〕100号)要求实施。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各级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当年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明确优先兑付的品目档次,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四、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进行产品投档,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强化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二)因地施策,精准落实。根据区域内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具保有量以及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实际使用性能较差、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投诉反映问题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具建立清单,结合实际调整补贴产品品目、档次,明确实行退补、暂停或退出补贴处理以及需优先兑付的补贴机具。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机部门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乡镇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及兑付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违规查处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指导购机者科学选购先进适用机具,及时向社会进行预警已饱和、存在购机风险的机具类型。
(五)加强监督,防控风险。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工作模式,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从严整治补贴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监测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应用,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要强化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加强对乡(镇)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纪检委投诉电话:0998-6220652
财政局投诉电话:0998-6211610
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投诉电话:18799525768
六、相关材料报送
继续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定期报送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报废更新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财政局。
附件:1.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2.2024-2026年巴楚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2024-2026年巴楚县重点补贴和不补贴农机具的情况说明
巴楚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